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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27     来源: 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记者屈信明)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对单户用于消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对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在暂行办法起草过程中,就上述规定向行业展开了调研和数据测算,两项标准与行业当前的贷款金额分布情况基本相符。为确保相关规定平稳落地实施,暂行办法设置了政策过渡期。暂行办法出台后,对目前单户金额超过上限的存量贷款,到期自然结清;对贷款到期后有续贷需求的客户,引导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过渡期间逐步调整单户金额。

  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及时足额计提风险准备,提高抵御风险能力。明确资金账户监管要求,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并向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定期报告。

  针对小额贷款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设专章予以全面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

  《 人民日报 》( 2024年08月24日 05 版)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shizhengzhaibao/202408/t20240824_227377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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