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烦心事,民法典给你做主~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新疆党建网 作者:佚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
克州各驻村(社区)工作队
认真组织开展民法典宣教活动
用活用好典型案例
引导各族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
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将“纸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
护航群众美好生活
2023年12月,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南湖社区居民杨某遭遇屋顶渗水,墙皮脱落严重,于是找楼上住户黄某协商赔偿事宜,黄某矢口否认自己家漏水,拒绝赔偿,由此引发纠纷。
两人一言不合闹到了“第一书记接待日”,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机关事务服务中心驻社区第一书记、工作队长邱从文耐心听取双方陈述,带着社区工作者、工作队员、物业公司负责人实地查看,详细了解事情原委后,确定杨某家屋顶泡水是黄某家卫生间漏水所致,应由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邱从文将双方召集到一起进行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提出解决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同意承担维修费用,立即安排人员维修。至此,这起因房屋漏水引起的矛盾纠纷得到圆满地解决,双方握手言和。
民法典知识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近期,乌恰县波斯坦铁列克乡马热加尼库木村村民图某遇到了一件烦心事,邻居阿某在对住宅围墙进行翻修时,雇请买某驾驶挖掘机推倒他家围墙时,不慎损毁图某家围墙,三人因赔偿主体问题产生纠纷,争执不下,图某将此事反映到了村矛盾纠纷调解平台。
县人民法院、县委政法委驻村工作队发挥派出单位优势,第一书记、工作队长木合塔尔·亚克甫实地详细了解情况,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相关规定,现场为阿某、买某和图某解读相关法条,阐明法律关系、厘清责任主体后,最终阿某和买某主动为图某修复了损毁的围墙,三方达成和解。
民法典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阿合奇县哈拉布拉克乡哈拉布拉克村村民努某喜得贵子,本来是全家的大喜事,但丈夫吐某却经常外出喝酒,深夜归家,对努某和孩子不管不顾,经常发生争吵。努某是一个全职母亲,没有经济来源,孩子日常生活用品无法保障。迫于生活压力,她拨打了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驻村工作队的为民热线。
工作队立即组织村干部、工作队员和村里的人民调解员前往努某家了解情况,努某泣不成声诉说委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吐某进行了说服教育。吐某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努某道歉,承诺不再酗酒,努力工作,照顾妻子与孩子,最终夫妻二人和好如初。
民法典知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扶养费的权利。
以上案例,只是克州各驻村(社区)工作队运用民法典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一个缩影。2023以来,通过入户走访、网格例会、为民热线等方式,畅通社情民意表达渠道,成立矛盾纠纷调解小组334个,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2.2万余场次,化解矛盾纠纷9400余起,解决困难诉求9800余件,切实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基层治理效能全面提升,法治思想根植各族群众心灵深处。(克州“访惠聚”办公室 黄婉莹、贾元洪、孙洪园 供稿)
原文链接:https://www.xjkunlun.cn/fmqhmsjmxzt/yxbd/1900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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