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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善于”引领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效能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以独具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公益诉讼是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就行政公益诉讼而言,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中,协同关系是重要关系之一——

  以“三个善于”引领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协同效能

  □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的基本内涵,以“三个善于”为引领,高质效建设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同关系,在高质效协同关系中办好每一个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现代化。

  □检察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实质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对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所依据法律条文当中法治精神的深刻领悟,考量法理情有机统一中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督促协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对公益的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以独具特色的公益司法保护“中国方案”,有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公益诉讼是公益之诉、督促之诉、协同之诉。就行政公益诉讼而言,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中,协同关系是重要关系之一,直接影响着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的高质效办理,甚至影响着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有效实现。要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的基本内涵,以“三个善于”为引领,高质效建设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同关系,在高质效协同关系中办好每一个检察公益诉讼案件,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现代化。

  高质效建设协同关系的价值引领

  在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具有协同关系,具体包括检察机关的协同与行政机关的协同。检察机关的协同是指检察机关通过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协同促进。从制度设计层面,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追求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自身具有协同作用。从制度运行层面,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促进综合治理等独特优势,助力行政机关厘清并履行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实现依法行政,保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的协同是指行政机关对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职能的协同配合,主动纠正行政违法行为或者不作为,共同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从宏观层面,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监督范式当中,作为被监督者的行政机关需要主动接受配合检察监督。从微观层面,行政机关需要对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提供协助调查取证等支持,共同实现双赢。另外,主动寻求检察机关的协助,借力检察公益诉讼促进解决依法行政难题也是行政机关的协同内容之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实现这样的司法目标,最高检党组提出让“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成为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责的价值目标。要以“三个善于”为引领,高质效建设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同关系,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其一,以“三个善于”为引领高质效建设协同关系,助益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质量的提高。公益诉讼领域广、问题复杂。要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明晰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厘清案件法律关系。要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准确适用法律,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高质效协同下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其二,以“三个善于”为引领高质效建设协同关系,助益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效率的提升。通过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全面提升线索研判、调查取证、制发检察建议、整改回复等的效率,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高质效协同下尽早尽快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其三,以“三个善于”为引领高质效建设协同关系,助益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效果的实现。要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在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高质效协同下,准确把握可诉性,进而达到检察公益诉讼的最佳司法状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高质效建设协同关系的双重进路

  实践中,调查取证不充分而影响实质法律关系认定、条文适用不准确而影响职责履行判断等协同不充分问题不同程度存在,容易影响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质效。高质效协同关系的形成需要从检察机关自身建设与行政机关建设两个维度发力,坚持“三个善于”的方法论引领,更好建设检察公益诉讼高质效协同关系。

  在检察机关自身维度高质效建设协同关系,可以从以下方面着力:一是高质效发挥检察机关协同优势。检察机关发挥协同优势能够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行政机关解决“九龙治水”等监管难题。在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要注意了解行政机关面临的依法行政难题,善于梳理纷繁复杂的行政法律事实,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查明多部门职能交叉、职能规定不清、履职依据缺失等问题症结,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等履职方式,协同行政机关厘清职责边界,促进不同行政机关协同履职,借助各方力量共同推进社会治理问题的妥善解决。二是坚守协同定位高质效履职。在检察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协同是协助、协力,而不是干预、替代。检察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监督管理实质法律关系的准确把握,对行政机关监督管理所依据法律条文当中法治精神的深刻领悟,考量法理情有机统一中公平正义的实现程度,督促协同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实现对公益的保护。三是准确把握行政机关履职边界。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判断是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核心环节之一,是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检察机关要对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进行梳理,在法律条文中所蕴含的法治精神的指引下对行政机关的履职依据、履职内容、履职方式等内容进行“实体判断”,以准确认定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注意办案的精准性、规范性。要按照立案精准、严把入口关,办案精细、严把规范关,效果精优、严把结案关的要求,增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精准性、规范性,进而提升协同质效。

  在行政机关维度高质效建设协同关系,一是行政机关对依法监督的采纳。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监督新的重大发展。在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范式当中,行政机关处于被监督者的地位,对于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应当依法采纳,也体现出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的协同。二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政机关是公益保护的第一顺位主体,通过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相较检察机关具有明显的专业优势。对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行政机关应当遵循行政基本原则,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履行公益保护监管职责。对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仍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要重视对未整改落实的跟踪监督,对于职能交叉等问题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明确界分不同监管职责边界。对履职法律依据争议等问题,在深刻领悟法治精神的基础上,确保对具体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准确把握可诉性,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提起诉讼。对于需要检察机关发挥协同优势的,行政机关也要及时向检察机关反映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积极寻求检察机关的支持。三是促进行政机关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行政机关主动要求监督的情形,主动寻求公益诉讼在行政执法手段不足时提供法治赋能。这种协同是在检察机关尚未介入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主动寻求检察机关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助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检察机关应当重视此类协同的重要价值,立足自身职能,以“三个善于”做好做实协同工作,与行政机关共同厘清法律关系,深入研判法律条文,注重情理法的有机统一,确保在协同当中实现公平正义。

  检察公益诉讼的“大协同”关系建设

  公益保护是一项需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仅靠检察机关自身难以实现,需要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共同实现对公益的保护。以“益心为公”志愿者为例,随着业务规模增长和领域拓展,迫切需要社会协同支持。最高检在全国推广运行“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益心为公”志愿者在线索提供、参加听证、跟进调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时,要树立“大协同”思维,注重以“三个善于”为引领推动“大协同”关系建设,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同关系为核心,重视“益心为公”志愿者的协同、相关公益组织等力量的协同,汇聚公益保护的强大合力,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检察公益诉讼办案中的公平正义,彰显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巨大成效。

  (作者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24_6639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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