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方参与协同共治 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Web3.0时代是万物互联的时代。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各项技术应运而生。信息井喷式的爆发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更多的诱惑和风险。《第5次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调查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已突破1.93亿,其中九成未成年人拥有属于自己的上网设备并主要使用手机上网。
在复杂的网络空间中,未成年人常常很难识别自己接触到的信息潜藏的各种风险,网络不良信息不仅会侵蚀未成年人的心智,甚至会诱导一部分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邪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2)》数据显示,未成年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量逐年增多,由2020年的236人增加至2021年的3001人,至2022年增加到5474人(较2021年同比增长82.41%)。由此可见,预防与减少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问题已成为我国当下社会非常紧要的法律与社会问题。
网络不良信息可能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
在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专门增设“网络保护”专章,相关规定涉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笔者将这两类信息总结为本文重点讨论的对象即网络不良信息。对于网络不良信息,我国法律尽管没有明确定义,但进行了比较明确的示例性列举,如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23条第1款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
无论是出于其他意图还是单纯为了追逐利益,网络不良信息常常出现在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中。比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出于逐利动机而向未成年人推送可能危害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甚至在首页首屏、弹窗等醒目位置呈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
由于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正处于发育时期,自我控制能力与辨别能力较弱,因此,网络不良信息不仅可能导致其沉迷网络、扭曲价值观,甚至可能引发各种类型的犯罪。实践中,网络不良信息诱发的以下犯罪较为常见:一是受网络色情信息引诱实施的犯罪行为。网络色情传播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传播数量大、密度强,远高于传统纸质淫秽色情读物,对未成年人性犯罪的诱导性也远高于传统形式。二是受暴力信息引诱实施的犯罪行为。随着网络暴力游戏和部分违法犯罪信息在互联网中蔓延,加之未成年人对海量网络信息中缺乏信息筛选和处理能力,此类信息对未成年人具有极强的吸引力,导致未成年人出于好奇去模仿类似犯罪行为。三是受网络虚假信息引诱实施的犯罪行为。此种类型的不良信息所引发的犯罪行为中最多的就是电信网络诈骗。电信网络诈骗的形式会根据未成年人当下的需求进行更新,而未成年人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容易落入不法分子的陷阱。随着被骗金额越滚越大,不法分子会劝说原本是被害者的未成年人加入犯罪,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在犯罪分子的引诱下完成由被害者到加害者角色的转变,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网络不良信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未成年人个人及家庭方面的原因,如自我控制能力不强、父母管教监护缺位等,也存在学校、政府监管、社会方面的原因,如控辍保学工作不到位、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社会协同治理力度不足,等等。笔者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网络犯罪,要从多方面入手。
未成年人网络犯罪的预防对策
落实家庭监管。首先,家长要以身作则,切实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父母自身的言传身教是对孩子最好的教育。上行下效,风行草偃,孩子的成长道路不仅需要老师学校的努力,更需要家庭的教育与引导。其次,要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未成年人涉世尚浅,很多事情都没有经验,遇到困难无法纾解心中郁结。父母应当肩负起守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重任,细心观察未成年人的情绪,及时帮助未成年人纾解痛苦、控制情绪。家人要尽最大可能帮助未成年人远离烦恼,培养积极向上的良好心态。再次,要丰富未成年人课余活动。未成年人网络犯罪高发的重要原因就是他们与互联网的接触超过了必要限度,网络消磨掉的不只是宝贵的时间还有他们的精神意志。因此,家长要为未成年人安排更多的课余活动,主动带领未成年人走向户外,进行体育运动,既强身健体,也帮助他们塑造精神世界。
加强学校的教育保障工作。一方面,要深入开展法治教育,拒绝形式主义。学校应当积极响应法治校园号角,聘请专业的法律人才担任法治教师。开设专门的法治课程、网络安全教育课程,并定期进行考核,将考核成绩纳入学生的总成绩中。定期邀请公检法人员到学校开设讲座,以生动的案例让未成年人对于法治教育有更加深刻的理解。从低年级抓起,从根源上切断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另一方面,清理并定期检查维护学校周边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因此,学校不仅要打造良好的校内学习环境,还要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为学生打造良好的校外环境。
研发升级电子产品未成年人保护系统。在电子产品中配备未成年人模式是切实有效阻隔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影响的方式。因此,有必要在未成年人能够接触到的电子产品中设置未成年人模式。
加强未成年人身份识别。目前,很多网站虽然设置有年龄识别,但是,大多过于形式化。对于网络实名制还需要有相关的技术支持,防止未成年人借用多种身份注册与登记。如未成年人只要知道父母的身份证号就能轻易登录网站。因此,设置无可替代的身份识别才是有效的方法。可以采用生物识别方法,如人脸识别、指纹识别、声音识别、虹膜识别,等等。
完善网络合规建设,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保护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为此,应当完善网络合规建设,将打击不良网络信息,整治网络不良现象纳入企业的合规活动当中,以严密的法网规制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主动将营造纯净的网络环境写入公司合规章程,加大对网络内容的监督,对不良信息及时处理。尤其是对于可能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推动网络游戏分级制度建设。虽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出台,但是还有很多问题尚待解决。比如关于网络不良信息的具体认定问题,目前,立法尚未对其进行明确界定,在实务中也很难真正认定何为不良信息,因此,需要在立法中对其进行明晰。此外,在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义务的同时,也应当出台相关法律明确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监护人以及所在学校的责任。此举不是为了苛责过错,而是希望以相对强硬的方式调动多方的积极性,消除未成年人犯罪机会,压缩未成年人犯罪空间。在网络游戏分级方面,美国行业组织“娱乐软件分级委员会”将网络游戏分为6个等级,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能选择5级以下的游戏。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游戏分级制度,可以由行业组织尝试建立游戏分级制度,在实施成熟以后,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游戏分级规则推广实施。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世界已经不可逆转地走入了互联网3.0时代,在纷乱繁杂的信息社会中,我们必须向祖国的未来高度负责,让互联网发挥其应有的正面效果。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不是一个部门乃至一方力量能够实现的,它应当是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的目标与责任,只有促进家庭、学校、社区、网络、政府、司法等各方力量的协同共治,才能最大限度地让网络不良信息和违法信息远离未成年人的生活,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比较刑事法学研究院、国家重点基地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项目批准号:15JJD820020)的资助成果]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20_6636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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