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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为山西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全省“十三五”规划实施的意见》,对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我省实施“十三五”规划,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放出大招。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努力营造激励科技创新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法治环境

  充分发挥法治对创新的引领、支撑作用,更加重视对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创新收益的保障,更加重视对创新环境的维护,保障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专项监督工作,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办和预防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研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企业扶植、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领域的职务犯罪。加强对大数据时代侵犯知识产权新型犯罪研究,慎重处理科技创新融资、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重视保护金融秩序,为实现全省金融振兴保驾护航

  全省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要树立现代金融意识,认真学习掌握现代金融知识,不断提高依法保障金融秩序的能力和水平。依法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严密防范金融风险。高度重视金融领域风险聚集上升的新特点,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正确区分金融创新与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打着金融创新旗号从事非法活动等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惩治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犯罪,维护资本市场运营秩序。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既依法妥善办案,又切实维护公民、企业合法权益。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牢固树立并坚持所有市场主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落实平等保护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创新发展,更加重视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实现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三个平等”:即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坚决防止和制止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在办理涉及企业的案件时,做到“四个避免”:避免超越检察职责越权办案;避免因企业规模大小、性质不同,搞区别对待、区别服务;避免借口服务企业发展,利用检察权搞地方保护、执法特殊化;避免借口影响企业发展,回避办理发生在企业的案件。

  依法保障民营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创优企业发展环境

  依法惩治侵犯民营经济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犯罪活动。依法惩治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哄抢民营企业财物的犯罪。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犯罪。依法惩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依法惩治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监管、项目审批等职务之便,向民营企业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jcyw/201604/t20160412_17773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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