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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综改攻坚、创新驱动、项目见效”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我省“综改攻坚、创新驱动、项目见效”工作(以下简称“三项工作”),为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制定本意见。

  1.切实增强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责任感。全省检察机关要自觉适应新形势,准确把握新要求,主动跟进服务,综合发挥惩治、保护、监督、教育、预防等职能作用,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服务“直通车”等机制,依法服务和保障“三项工作”。

  2.加强法律政策相关问题研究。围绕产业转型、生态修复、城乡统筹、民生改善等转型主要任务和十项综合配套改革措施,对重大工程建设和重大项目实施、征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产权改革等利益关系调整引发案件的法律政策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检察机关服务“三项工作”的司法应对策略。

  3.正确把握政策导向。对于不违背法治精神和法律原则,有利于推进“三项工作”的探索和尝试要给予支持和保护;对于推进中虽涉嫌失职渎职,但未涉及徇私情谋私利的,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借“三项工作”之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犯罪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切实做到既依法打击犯罪,又有效保护改革创新。

  4.规范执法行为。认真落实《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严格执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省检察院“十个严禁”和办理企(事)业单位案件“十个不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做到:不准超越管辖范围办案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在立案前查封、冻结、扣押涉案单位的账户、款物;不准违反规定驾驶警车进入企(事)业单位;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准传唤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准在结案后继续违规查封、冻结、扣押涉案单位的账户、款物;不准利用检察权干预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事务;不准利用检察权通过向企(事)业单位推荐物品等方式进行营利活动;不准借、占用企(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讯工具等财物;不准向企(事)业单位拉赞助、在企(事)业单位报销费用;不准泄露或违法使用在办案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5.平等服务各类企业及项目建设。坚持依法平等服务原则,切实做到“四个避免”:避免超越检察职能越权办案;避免因企业或项目建设规模大小、性质不同搞区别对待;避免借口服务企业发展或项目建设,利用检察权搞地方保护、执法特殊化;避免借口影响企业发展或项目建设,回避办理发生在企业和项目建设中的案件。要与辖区内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加强联系,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要与重点项目建立“一对一”服务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强服务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6.依法打击严重危害“三项工作”特别是危害重点工程建设的刑事犯罪。严惩哄抢、盗窃企业财产以及对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实施的伤害、绑架、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维护产业集聚区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重点地区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

  7.依法打击破坏环境和生态生物资源的犯罪。重点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占用耕地、污染水源等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严厉打击煤炭、焦化、冶金、电力等行业破坏能源、资源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犯罪,维护全省生态环境修复治理。

  8.依法打击严重危害民生的犯罪。严厉打击教育、文化、医疗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严惩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劣药的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网络电信诈骗等新型犯罪以及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犯罪。依法妥善处理流动人口犯罪以及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哄抢等“民转刑”案件,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严肃查办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征地拆迁、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药卫生、招生考试等领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促进公共安全体系建设,服务和保障改善民生。

  9.依法打击危害“三农”的刑事犯罪和破坏新农村建设的职务犯罪。重点打击破坏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野蛮拆迁等犯罪活动,依法惩处乡霸、村霸、邪教组织严重扰乱农村社会秩序的犯罪以及破坏农村选举、妨碍农民群众正常行使选举权的犯罪。坚决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农田水利建设、电网及饮水改造、村村通公路等农村基础设施和两轮“五个全覆盖”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职务犯罪;重点查办发生在土地征收征用、粮食直补、退耕还林、移民搬迁、扶贫救灾、公益事业及支农惠农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保障国家“三农”政策的落实。

  10.严肃查办损害投资环境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对企业索贿受贿的犯罪案件;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金融保险等商业活动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以及由于严重不负责任盲目决策或者推诿刁难造成投资项目流产、重大经济损失、企业破产倒闭的职务犯罪案件,创优投资环境。

  11.依法惩治危害安全生产和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重点惩治非法采矿、非法用工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犯罪,严厉惩治采矿、交通运输、消防、工程建设等领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以及矿霸、行霸等以暴力、胁迫等方式收取“保护费”、强迫交易的犯罪,严惩虚假广告、合同诈骗、非法经营、串通投标的犯罪,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12.依法惩治危害金融安全和财政税收安全的犯罪活动。重点惩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金融诈骗以及利用金融产品、金融工具、支付方式实施的犯罪,严厉惩治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操纵股价、内幕交易、披露虚假信息等证券犯罪,严惩走私、逃汇、骗汇、骗税、增值税犯罪和借税收优惠政策、股权激励等改革措施实施的逃税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维护正常的金融、财税秩序。依法开展民事行政诉讼活动法律监督服务工作,促进公正司法。

  13.扎实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贯彻实施《山西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基地作用,综合运用预防宣传、预防咨询、预防调查、预防检察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措施,建立三级院预防部门直接服务重点项目建设的机制,保障“三项工作”顺利推进。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2014年3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qwfb/201406/t20140623_14127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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