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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化:监督撤销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获代表肯定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日报》刊发报道截图。

  当事人终于回归正常生活

  河北隆化:监督撤销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获代表肯定

  近日,隆化县检察院检察官对于某某进行回访,了解其生活生产情况。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调查、公开听证厘清案件事实。对法院确有错误的执行裁定,通过制发检察建议进行监督,并监督撤销不当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的生活终于回归正常。”近日,河北省隆化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引起全国人大代表、承德博物馆副馆长韩莉的关注。韩莉对该院通过办案回应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将检察履职护航民生民利落到实处的做法给予肯定。

  扶贫项目非法占用林地?

  隆化县某村位置偏远,土地贫瘠,粮食产量低,村民的主要经济来源是肉牛养殖。2017年,该村被河北省列入深度贫困村。同年6月,为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脱贫攻坚实施意见》,该村第五生产小组准备把肉牛养殖做大做强,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时任第五生产小组组长的于某某联合11户村民成立养殖小区,按一户建设带动两户贫困户脱贫的方式,计划建设牛舍四栋,占地1200平方米,得到镇政府、村委会及驻村工作队支持,并取得原隆化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出具的“养殖小区设施农用地勘测定界图”及隆化县林业站关于其建养殖场及地类性质系其他林地、无树木的证明。2017年7月,于某某、梁某某、于某福开始建设牛舍基础工程。

  同年8月,因群众举报,有关督察组将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线索转行政机关原隆化县林业局(2019年更名为县林业和草原局)处理。该局经调查确认违法行为人系于某某,非法占用林地0.6208公顷(合6208平方米),于是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限期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186240元。于某某因此停工,牛舍未能建成。

  同在该0.6208公顷林地建设牛舍的梁某某、于某福牛舍建设工程未受到影响。2017年12月25日,镇政府验收合格,按每平方米140元的补贴标准,对梁某某建设牛舍面积425平方米补贴资金59500元,对于某福建设牛舍面积426平方米补贴资金59640元。

  陷入困境的被执行人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于某某认为建设养殖小区系政府推进的扶贫项目,镇政府会协调解决,故而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及驻村工作队向原隆化县林业局出具情况说明,进一步说明该项目系政府推动的扶贫项目,但未果。2018年9月27日,涉案林地调整规划为非林地。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2018年4月26日,原隆化县林业局向于某某发出催告书,限期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于某某未履行。同年5月24日,该局申请强制执行。隆化县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后于当日作出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随后,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划拨于某某49627.18元,用于支付行政处罚罚款46933.18元、执行费2694元,告知于某某“限期一年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处罚由原隆化县林业局代履行,对于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

  2021年1月8日,法院已依法穷尽调查措施,执行到位标的款49627.18元,未发现被执行人于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于某某身患疾病,无劳动能力和固定收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处罚是否失当?

  2021年2月7日,于某某认为法院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向隆化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该院受理后,办案检察官调阅案卷材料,赴现场进行勘察,对在涉案地块一同建设牛舍的梁某某、于某福及村委会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赴农业农村局调取政府验收合格后为梁某某、于某福办理相应补贴兑付时的档案资料。

  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同年9月7日,隆化县检察院就此案中行政处罚的合理性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会上,检察官介绍案情,涉案当事人分别陈述主张和理由。

  听证员经过提问、充分讨论认为,此案中行政处罚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处罚失当问题。在案涉林地上建设牛舍的农户实际上是于某某和梁某某、于某福三人,将三人的共同建设面积归责于某某一人,属认定事实不清。于某某带头建设牛舍是为了落实县委县政府的脱贫攻坚任务,所建牛舍为扶贫项目,且客观上得到了当地镇政府、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国土资源部门的支持。原隆化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的规定,对于某某按顶格每平方米30元进行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有失公允、明显不当。

  行政处罚被撤销

  2021年9月17日,隆化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纠正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未被采纳。对此,检察官完善实际占地人、施工时间、补贴兑现详单等证据,及时向承德市检察院请示、汇报,就如何跟进监督取得支持。

  2022年9月22日,隆化县检察院补充证据后再次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经过多方沟通,隆化县法院决定撤销此前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和对于某某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退还于某某执行费2694元。

  今年9月12日,隆化县检察院向县林业和草原局发出建议撤销行政处罚的检察建议。9月15日回复检察机关:此案已撤销,罚款已退给于某某。鉴于涉案林地已于2018年9月27日调整为非林业用地,此案撤销后将不再立案查处。

  “六年了,感谢检察机关为我做主,让我今后的生活有了幸福奔头。”近日,于某某见到回访的办案检察官,感谢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纠正此案,让他生活重归正常。

  


原文链接:http://www.he.jcy.gov.cn/jcxw/gddt/jcyw/202312/t20231206_60932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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