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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晋察冀边区:检察官抗日锄奸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抗日战争开始后,八路军、新四军等抗日武装,向敌后挺进,广泛开展游击战争。到1945年8月抗日战争结束时,共建立了陕甘、晋绥、晋察冀、晋冀豫、冀鲁豫、山东等19个抗日根据地。随着各根据地民主政权的建立和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检察制度也逐渐发展起来。

  晋察冀抗日根据地(晋察冀边区),是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在敌后创建的第一个根据地。1937年10月,聂荣臻率八路军一一五师主力以五台山为中心开辟了根据地,同年11月成立晋察冀军区,1938年1月成立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边区位于华北北部,包括当时热河、察哈尔省的全部,河北省大部、山西省东北部、绥远省东部和辽宁省西部的广大地区,下辖108县,人口2500余万人。抗战历史上,不怕牺牲、英勇阻击日寇的“狼牙山五壮士”,就生活和战斗在这片热土上。

  1938年2月10日,晋察冀边区成立了临时高等法院,王裴然任院长。冀中设高等法院办事处,各县设司法处,还成立了易(县)满(城)徐(水)地方法院,实行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立。这标志着边区司法系统初步建立。不过,根据抗日战争形势的需要,边区法制建设逐渐呈现司法与行政合一的趋势。同年5月临时高等法院改为司法处,成为边区政府的组成部分。临时高等法院冀中办事处也相应改为边区政府司法处冀中分处,原县司法处改为县政府司法科。

  1943年2月4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公布了《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条例规定,“各级法院各设首席检察官一人,检察官若干人,并得以各该管辖地区之地方行政长官兼任首席检察官。县司法处设检察官一人,由县长兼理之。”按照条例,边区检察官拥有实施侦查、提起公诉、协助自诉、实行公诉、担当自诉及指挥刑事裁判之执行等职权。

  边区实行检察一体机制,检察官服从首席检察官的指挥;各级法院的首席检察官可以亲自处理所属检察官的事务,也可以指定其他所属检察官处理。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监督全边区的检察官,高等法院分院首席检察官监督该区域的检察官,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监督该法院的检察官。监督方式包括提起注意、警告和依法惩罚惩戒等。同时,边区检察制度不仅实行配置制,即检察官附属于各级法院,而且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首席检察官由地方行政长官兼任。

  结合抗日战争时期的特殊历史需要,晋察冀边区的检察制度有一大显著特色,即特种刑事检察官制度。电影《平原游击队》中的抗日英雄“双枪李向阳”,想必很多人记忆犹新。特种刑事检察官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不拿双枪的“李向阳”,通过行使检察职权来抗日锄奸。1943年2月23日边区发布《关于加强各级公安工作的指示》,明确专署、县公安科长兼任特种刑事检察官,负责军法审判的起诉。同时,边区法院组织条例规定“公安局对于特种刑事犯,不论其为机关团体工作人员或普通群众,得行使检察机关之职务,实行检举检查,并向军法机关起诉。”特种刑事检察官制度是司法与行政合一体制的特殊表现形式,为抗日战争时期的对敌斗争作出了重要的制度贡献,赋予了抗日锄奸活动以刑事诉讼程序上的正当性。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mtbb/201111/t20111111_7515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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