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检察官以案释法:“爱”的代价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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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是一名包工头,家庭条件优越。一天晚上,王某某开车送其子上学时,在学生宿舍楼下无意间的一瞥,一辆白色的山地车在雪的映衬下显得格外的与众不同。王某某难以按捺内心的欲望,便趁无人之机,将车藏到自己的路虎车后备厢里带出校园。
“我太爱它了,所以就控制不住自己。”案发后,经被告人王某某陈述,自己不差一辆自行车的钱,当时就是觉得喜欢,就想据为己有。据查,王某某几个月前曾因为盗窃他人的罗汉松盆栽被公安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究其原因,也是因为格外“爱”而伸出黑手。
经鉴定,王某某所盗自行车价值3599元。根据刑法规定,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的”,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的标准。2024年3月13日,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检察官提醒
不管动机如何,无论是因为缺钱、报复还是消遣、喜欢而盗窃,这样的行为无一例外地侵害了公私财产权益,都不能改变盗窃犯罪行为的本质,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3/t20240326_16082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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