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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洗衣机成了他的“提款机” 常州经开区检察官以案释法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不少超市门口摆放了自助式投币洗衣机,然而本是方便居民生活的洗衣机,却变成了不法分子眼里的“提款机”。2024年7月24日,经江苏省常州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元。

  2024年5月15日下午,家住常州市横林镇的刘先生到派出所报警,称其放在超市门口的自助式投币洗衣机钱箱被盗。公安机关通过查看案发现场监控,摸排犯罪嫌疑人踪迹,于5月18日在常州某宾馆门口将犯罪嫌疑人孙某抓获。

  孙某并非新手,之前就多次因为盗窃自助式投币洗衣机钱箱内钱款受到行政和刑事处罚,于2024年1月12日刚刚出狱。2024年5月初,孙某从浙江到常州横林镇找工作。一时间找不到工作的他便想着故技重施,把目标锁定在自助式投币洗衣机上。5月14日下午,他骑着摩托车在镇上转悠,寻找下手机会,终于在一超市门口找到了几台自助式投币洗衣机,但碍于周围有监控,遂打算晚上下手。

  5月15日凌晨,孙某来到白天踩点的地方,拔掉最近的监控线,用随身携带的钳子将4台自助洗衣机钱箱上的挂锁剪掉,把钱箱拿走。在回去路上他又故技重施偷了1台洗衣机的钱箱。两次共偷得钱款1030元。

  孙某归案后除了交待自己在常州横林的犯罪事实外,还承认自己曾在2024年3月于浙江省永康市盗窃自助式投币洗衣机钱箱内钱款400元。

  2024年5月28日,该案被移送至常州经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2024年7月18日,常州经开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孙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于近日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自助式投币洗衣机经营者,应将机器放置在监控条件较好的区域,有条件的可以安装防盗报警设备。每天都应及时将投币箱里的营业款取出,以免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8/t20240816_16519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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