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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检察官以案释法:退休老人再务工,受伤后能否主张误工费?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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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64岁的张老汉在某中学食堂从事服务工作。今年1月初,张老汉驾驶电动三轮车下班回家,与驾驶普通客车的陈某相撞,张老汉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老汉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409元。陈某表示自己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所有赔偿事项可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辩称张老汉已超过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且亦未提供银行流水证明误工损失,对张老汉主张的误工费不予认可。

  事后,张老汉向保险公司出具了中学食堂提供的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的相关材料,并主张其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且因本起交通事故无法获得收入,再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误工损失。那么,已退休的张老汉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

  检察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张老汉在一所中学食堂从事服务工作,在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下,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维持正常生活,符合目前我国老年人养老的实际情况。陈某因案涉交通事故导致张老汉无法从事劳动,存在事实上的误工损失,对于其误工费损失的请求,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5/t20240528_16280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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