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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州区检察官:是毒不是烟,警惕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依托咪酯涉毒案获依法判决,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沈某、曹某、钱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至三千元不等。

  2023年7月,出于好奇心,沈某接触到含有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第一次吸食后快感十足,便一直吸食。某日,一起吸食的朋友告诉他,2023年10月1日后,依托咪酯被列为毒品了。

  听到该消息后,沈某立即在网络上搜索相关情况。原来,2023年9月1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2023年第120号),将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该公告于2023年10月1日正式施行。即自该日起,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一律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白纸黑字的公告就在眼前,可沈某不但没有受到警醒,反而随着“上头电子烟”被列入管制,在当地难以购得,吸食成瘾的他反而四处打听起了其他购买渠道。这时,钱某给他送来了“好消息”——省内某市有人出售。于是,二人一起驱车前往该市,从李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弹。这时,除了将购得的“上头电子烟”供自己吸食,沈某还开始向他人贩卖来赚取差价。此后,沈某又三次去外地购买“上头电子烟”,并指使曹某驾车运输、取现等。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警方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沈某等人涉嫌贩卖毒品的线索。2023年10月20日,沈某被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同日曹某到该局投案,11月1日,钱某被该局抓获。到案后,三人逐步如实交代了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11月24日,通州区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沈某、曹某、钱某。

  2024年1月24日,该案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经进一步审查查明,2023年10月4日至10月19日期间,沈某明知依托咪酯已被国家正式列管,仍先后四次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弹共计106个,用于贩卖和吸食,其中已查明沈某贩卖给王某等7人共计23个,收取毒资共计人民币16200元。曹某、钱某明知沈某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弹用于贩卖,曹某仍先后三次为沈某提供驾车运输、毒资、取现等帮助,钱某一次性为沈某联系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弹30余个,并提供联系上下家、驾车运输、取现等帮助,二人均从中获取相应好处费。

  2024年2月23日,通州区检察院以沈某、曹某、钱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向通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全部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依托咪酯是什么?它是一种不溶于水的白色结晶或结晶性粉末,具有镇静催眠作用,为麻醉类处方药品。不法分子利用其强成瘾性,将其掺入烟丝、烟油,制成“上头电子烟”的烟弹,非法销售牟利。

  吸食依托咪酯后会抑制大脑中枢神经,人体会出现头晕、站立不稳等类似醉酒表现,部分人群还存在过敏反应,长期大剂量服用会出现抑郁、焦虑、认知障碍等情况,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死亡。同时,非法吸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一律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

  “上头电子烟”,是毒不是烟。在此提醒大家,切勿因短暂“快感”和一时好奇掉入毒品陷阱,在生活中务必提高警惕,认识新型毒品,远离新型毒品!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5/t20240517_16249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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