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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山西省出台《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制网记者 马岳君 法制网实习生 王逸菲

  近日,山西省针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不完善,具体规定不明确等,出台了《山西省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实施细则》。该《细则》不仅对被害人物质救助进行了细致地规定,而且还从被害人精神救助方面出台了一些措施办法,例如心理救助、安康救助和监护救助等。

  山西省检察院检察长王建明说:“目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主要方式是物质帮助,即救助金,这种单一的救助模式,在解决被害人及其亲属面临的工作、生活、就学、心理等问题时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所以,在此次实践过程中,我们采用精神救助与物质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延伸救助范围,增强救助效果。

  心理救助 走出悲痛的阴影

  “真的谢谢阳泉市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要是没有你们的心理帮助,我肯定还走不出失去妻子的阴影,不能这么积极乐观的生活。”

  不久前,给阳泉市检察院写了一封感谢信。

  几个月前,在一起抢劫案中,刘凤强的妻子遭遇不测。

  他告诉记者,自己当时的心情异常的悲伤和难过。妻子的被害身亡让自己一下子懵了,经常梦到和妻子一起买菜、一起散步,然后被吓醒。

  了解到这一情况,检察院工作人员专门聘请了心理咨询师和相关人员,对刘凤强进行心理负担,经过几次辅导,刘凤强走出了阴影。

  刘凤强擦拭下眼角的眼泪,对记者说:“真的谢谢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我要坚强的面对生活,好好照顾年幼的儿子,担负起一个男人该担负的责任。”

  王建明说:“心理救助是针对受到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由有经验的检察人员通过谈话、交流等方式进行心理安抚。通过心理救助,可以很好的缓解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心理压力,让他们重新更好的生活。”

  

  安康救助 解除生活的后顾之忧

  穿过人来人往的太原市小店区狄村北街,在刚玉小区尽头,就是老李家。

  老李一家虽不富裕,但生活的还算舒服。然而这平静的生活却被一场突然其来的车祸打破了。

  3月10日晚上,老李让儿子去买包烟,在过马路的时候,一辆红色的面包车撞向了儿子,儿子永远的离他而去了。

  老李告诉记者,自己50多岁了,身体多病,老伴又常年瘫痪。儿子是家中唯一的顶梁柱,惨剧的发生让老李家一下子陷入了困境。老李说,是检察院工作人员办了低保,真的感谢他们。

  据介绍,根据《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施办法》和《关于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个案救助的通知》规定,中对生活无着、丧失住所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等办理低保,实行安康救助。

  同时,规定还要求,各检察机关在办理被害人救助工作时,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联系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福利、养老等部门,帮助被害人解决就学、就业、居住、治疗等问题。还要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损害后果、实际民事赔偿情况、刑事被害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和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最低支出等情况确定安康救助金额,保障了救助工作有序进行。

  

  监护救助 重还孩子一片天空

  “我好高兴啊,我又可以回到我日夜思念的学校,和小朋友们一起上课、一起玩了。”大同市某小学8岁的小红如是说。

  小红的父母在一起刑事案件中双亡,朔州市检察院在办理此案时,了解到小红现在没办法上学这一现状,马上为其指定了村委会作为小红的监护人,照顾其日常的生活,并且为其发放了3000元的救助金。

  

  于是,就有了前面开头那一幕。

  王建明说,“像小红这样的未成年人,特别需要社会对其进行引导和帮助。为此,我们对他们特别实行了监护救助。”

  所谓监护救助就是指对于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正常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监护人,检察机关在办理救助工作时,将会通过联系基层群众组织等方式,为他们指定监护人,同时协调相关部门为其解决基本生活、就学等问题。

  “通过监护救助可以更好的对未成年人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王建明说。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mtbb/201107/t20110718_5749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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