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山西大同矿区:煤海腹地护和谐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大同矿区地处百里煤海腹地,是山西省重要的煤炭生产基地之一,辖区内工矿林立,大同市矿区检察院就深深扎根在这片满藏乌金的沃土之中。2007年以来,矿区检察院新一届领导班子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锐意改革,开拓进取,积极服务企业发展,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先后被山西省检察院评为“先进检察院”、“五好检察院”、“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并荣立集体一等功;该院侦查监督科被高检院、团中央授予“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反贪局被省委、省政府表彰为“模范集体”。
查处煤炭企业职务犯罪案件
矿区检察院辖区内的主要企业是国有大型企业同煤集团,其职工和家属达50余万人。针对新形势下煤炭企业跨越发展中出现的职务犯罪问题,该院深入企业调查研究,与企业领导、职工座谈,问计于民,问计于企,把打击侵害国有资产、职工工资奖金、工伤保险理赔款、社保金等作为重点和方向。依法严肃查处国企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意见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2010年,该院把服务企业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出台了《矿区检察院服务企业发展的意见》,努力为企业改革、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据了解,2007年以来,该院共立案查处企业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3件69人,其中处级干部4人、科级干部20余人,通过办案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00多万元。
煤矿井下生产一线区队干部截留、克扣矿工工资、奖金,俗称“背牛子”,是煤炭企业职务犯罪的特有现象,群众反映十分强烈。该院把查办此类案件作为一项民心工程来抓,先后查办了同煤集团雁崖矿放顶队队长宋某等3人截留克扣工人工资、奖金18万元等一批贪污案,有力地震慑了犯罪分子。
近年,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矿工的劳动和工作,为井下一线矿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一些人却把黑手伸向矿工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理赔款。2008年,该院查办了同煤集团雁崖矿安监站辛某等3人截留伤残矿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款10万元案,3人分别被法院判处三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社保工作人员虚开退休后病亡矿工社保金,被群众称为“专吃死人的钱”。在查办同煤集团四老沟矿社保科科员王某涉嫌贪污社保款30万元过程中,办案人员分赴山东、河北等6省市调查取证,仔细核对20余名病亡矿工的死亡时间和社保金发放情况。该案提起公诉后,王某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企业管理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工业器材、煤炭等“监守自盗”犯罪近年发案率较高,导致国有资产流失。2007年以来,该院立案查处窃取工业器材、煤炭贪污案7件21人,查处贪污、私分、挪用国企公共资金5件7人。2008年,该院查处了同煤集团四台矿风井区区长李某、队长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倒卖单位锅炉用煤700吨(价值14.6万元)案,有6人被立案侦查。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以贪污罪分别判处李某、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其余4人分别被判处五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9年和2010年,该院又查处了新高山煤炭集运公司陈某、宋某挪用公款106万元和同煤集团地质处书记陈某受贿160万元及同煤集团技师学院双某受贿17万元等案件,均为有影响的大要案。
构建和谐“绿色通道”
近两年来,矿区检察院注重把矛盾化解贯穿于检察工作中的各个环节,重新制定和完善了接访制度,出台了涉检信访评估预警制度,建立了不捕不诉案件说理制度、轻微刑事案件诉前调解机制,推行刑事和解、民事申诉和解等工作机制,大胆探索创新多元化矛盾调解机制,有力促进了矿区的和谐稳定。
2007年,上访群众于某反映,其在1984年被扣押的近5万元钱、物至今未返还,如再不解决,就要进京上访。该院一方面认真做好来访者的思想工作,同时调阅了当年的卷宗材料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经审查,该院认为于某反映的问题属实,为此该院检察长张丽珍亲自出面协调有关部门,仅用1天时间就使这一信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为此,于某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认真落实善后,维护国家尊严。”
2009年,60多岁的陈某申诉反映: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已故丈夫的前妻和前妻之女通过诉讼,取得了丈夫名下2万元养老保险金等遗产,要求检察机关为她主持正义,维护其合法继承权。该院民行科审查发现,此案确系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错判。办案检察官从陈某体弱多病、生活困难的情况出发,认为启动再审程序并不能及时解决老人的急需,且不利于矛盾纠纷的彻底解决。为此检察官找来有关当事人进行多次劝说,最终三位当事人达成彼此谅解并重新分割了遗产,大家都满意而归。
办案经验证明,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过分强调刑罚,易使当事人产生对立情绪,激化双方矛盾进而引发新的社会问题。为此,该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时,将刑事和解作为审查起诉轻微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构建和解“绿色通道”,对凡有和解可能的轻微刑事案件,尽可能在诉前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怨恨得到释怀。2010年,该院在办理张某轻伤害案时发现,张某伤害他人只因一时冲动,主观恶性不大,又有悔过表现,且与被害人是同事关系,经办案人员与双方谈心,张某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适当予以经济赔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握手言和。
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弱势群体是现实生活中最需帮扶的人,该院把维护其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赢得了群众的口碑。
2006年,蒋某在该区一家卫生院做阑尾切除手术后变成了植物人,蒋母多次索赔未果,为此来到该院求助。该院得知母女俩相依为命、生活困难的情况后,决定支持民事起诉,帮母女打赢官司。法院受理后,蒋某获赔63万元。
2008年,《大同日报》登载的一则消息引起了该院一位女检察官的注意:一位六旬老人骑自行车坠入路边的一口窨井摔伤致死,家属悲痛之余多方寻找窨井所有人,忙碌数月没有结果。检察官主动与被害者家属取得了联系,在深入调查后得知,某自来水公司系这口窨井的所有人,井盖丢失多年,一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维护修缮,给行人造成了安全隐患。为此检察官建议老人的家属提起诉讼,并积极帮助收集证据,拟写起诉状。起诉后,经检察官协助耐心做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老人家属获得16.9万元的赔偿。
在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同时,该院还注意关心特殊群体的权益。“5·12”汶川大地震时,矿区看守所羁押着9名川渝籍人员。为让他们能及时获得家乡亲人的消息,该院及时与114电话寻亲导航台取得联系,帮助他们寻找家乡亲人的音讯。信息陆续反馈回来——家人均平安健康。该院的这一举动,使在押人员的心灵深受震撼,他们表示一定要好好改造,争取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我的内心受到极大触动”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挽救为主、处罚为辅”方针,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工作方法,用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和教育青少年,使他们尽可能重归社会,重新做人。该院先后在大同大学煤炭工程学院、同煤一中、校北街小学等6所大中小学校建立青少年维权联系点,该院侦查监督科科长田华任法制副校长,开展送法进课堂活动30余次,受教育学生超过万余人。该院侦查监督科先后多次被高检院、团中央及大同市检察院、团市委表彰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2009年又被高检院确定为侦查工作联系点。
2009年7月,该院在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后,成立了由分管副检察长、侦查监督科科长等为成员的帮教小组,对张某实施跟踪帮教。帮教小组走访得知,张某3岁时,父亲工亡,母亲离世,张某兄妹三人寄养在一矿工家中,从小缺失亲情关爱和教育。帮教小组多次深入街道,为张某及其妹重新寻找了生活照看人和监护人,与公安户籍部门协调为兄妹三人上了户口。为彻底解决张某的生活来源,帮教小组向张某父亲所在企业提出建议,给张某安排了条件、待遇较好的工作,并挑选一名品质优秀、有耐心的工人师傅作为帮教师傅。事后张某感言:检察官的关心和帮助使我内心受到极大触动,今后一定会努力工作,好好回报社会。
2009年11月,该院在办理钮某等4名未成年人(在校生)抢劫案时发现,四人属于初犯,可并不具备刑法规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的情形,不能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该院对4人尝试作附条件不起诉。4人被取保候审后,办案干警顶风冒雪将他们送回家中,和家长签订了帮教协议,教育他们今后一定要遵纪守法,早日走出阴影。6个月考验期内,办案干警多次深入社区、学校了解4人的表现,结果没有发现违法行为——考验期满后,该院对他们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这一做法得到了大同市政法委书记苑吉的充分肯定。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mtbb/201101/t20110110_48762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上一篇: [检察日报]电子科技手段引入廉政警示教育
- >>下一篇: [正义网]十年无偿鲜血获全国献血金奖--法警郝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