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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日报]多一条渠道 多一分公正——探访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张某没有想到,自己与岳父母之间的一起经济纠纷竟然引来了调查取证的检察官。“我们这是民事纠纷,他不服也应该找法院啊。”作为一起民事案件的被告,面对来取证的检察官,张某很不解。

张某第一次从检察官这儿知道,公民不服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和裁定,还可以到检察院申诉。检察院不仅能管,而且还不收费。

最终,这起败诉的民事案件,通过检察机关的抗诉得到了公正判决。

民事行政案件 检察机关也能“管”

检察院在很多人印象中一直是国家公诉人的形象,检察官在法庭上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作有罪指控。其实,检察职能远不限于此,除了常见的批准逮捕、出庭公诉、查办贪污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外,检察机关还承担着对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类诉讼案件监督的职能。其中,对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并不为公众熟知。然而,了解这一常识,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大有好处。

检察机关如何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监督?换言之,公民如何运用检察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如果对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不服,除可以到法院申诉外,还可以到检察机关申诉。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判决或裁定确有问题,可以抗诉,启动案件再审程序。

举例说,张三和李四到县法院打官司,县法院判决或裁定张三胜诉。李四不服,上诉到市法院,不管市法院判决哪方胜诉,都是终审判决。在我国,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为终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李四还不服到法院申诉,但法院一般不会再受理,因为申诉不是必经的法律程序,除非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为了给当事人多一条申诉渠道,为了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我国法律赋予了检察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权。案件终审后,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或裁定,不仅可以向法院申诉,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诉。

到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申诉,有哪些优势?首先,相对于法院系统的申诉,检察机关作为案件双方当事人和审判机关之外的第四方,可以更加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其次,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熟悉掌握规范的办案程序,更容易发现问题所在。一旦立案,检察机关还可以按照程序调取案卷,这对于发现和查清问题,无论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都至关重要。

检察机关民事行政部门还有一个 “杀手锏”——违法行为调查权。这就意味着,检察官在对案件进行监督的过程中,还可以对法官的失职、滥用职权、损害国家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可以通过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建议书等方式纠正违法。发现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可以移送侦查部门依法查处。从这个角度讲,检察机关的介入,对于法官的公正执法是直接有力的监督。

弱势群体打官司 检察机关还能“帮”

尽管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尚未被社会广泛知晓,但20年间,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却一直在不断地探索中创新,如今已经延伸到很多领域,为需要帮助的弱势群体提供便利的支持起诉制度就是其中重要的创新。

今年72岁的申诉人平某是我省长治人,他到检察机关反映自己的儿子不尽赡养义务,请求帮助。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部门调查发现,平某的儿子确实经常对老人谩骂,每天只给老人吃一顿饭,两人之间的赡养纠纷几经单位调解均无结果。看到老人年迈多病,行动不便,检察官主动上门为老人提供法律帮助,在最短时间向法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最终获得法院支持,为老人讨回了每月500元的赡养费。

检察机关支持民事案件起诉是有条件的,主要是针对那些民事权益遭受损害,又没有司法救济能力的个人,最大特点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公平正义。目前,这种方式使用最多的是帮助下岗职工、农民工、残疾人、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提起诉讼,保护他们的权益。大同矿区检察院就曾支持一名因跌落无盖井致死的老者家属起诉了管理方,最终死者家属获赔16.9万元。在太原,小店区检察院接受郑秀宝等17名农民工申诉,经多方协调,为农民工追回15万元的拖欠工资款。

官司打赢“执行难”检察机关可监督

打官司最怕执行难,执行关系到当事人争讼利益的最终实现。如今,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已经介入到这一领域。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针对两起被执行人有钱不还的情况,建议法院追究二人拒不执行裁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就是说,不还钱不仅是民事纠纷,同时要负不执行裁决裁定的刑事责任。二人慑于法律威严,不久便将赔偿款支付给受害人。申请人在赠送的锦旗上写道:“千难万难,检察院‘上手’就不难。”

同样,如果案件当事人遭遇了执行难,也可以向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部门申请执行监督。对执行活动中存在拖延执行、执行不力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大执行力度。对执行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可以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发现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贪污受贿、挪用执行款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犯罪行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可以移送本院的职务犯罪部门查处。

今年年初,在娄烦县,一名流浪者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无辜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当案件起诉到娄烦县检察院时,检察官认为,司机的刑事责任固然应该追究,但流浪者的民事权利同样应该受保护。可流浪者家属却几经寻找没有音讯,在这样的情况下,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流浪者追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十余万元。目前,这笔钱仍存放在固定账户上,以5年为期等待流浪者家属认领,逾期无人认领就上交民政作为公益基金。

在这起案例中,检察机关提起的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公益起诉,它主要针对一些刑事犯罪给国家、集体或者公民利益造成损失后,无人代表追偿的情况。

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作为依法监督纠正诉讼违法和裁判不公的重要手段,逐渐被更多公众接受和使用。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mtbb/201012/t20101206_4750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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