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丨基层检察机关加强数字检察建设的重点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人民检察》总第899期刊登“基层检察机关加强数字检察建设的重点”一文,作者系辽宁省新民市检察院检察长石敬昆,内容如下:
基层检察机关加强数字检察建设的重点
辽宁省新民市检察院检察长 石敬昆
目 次
一、数字检察的定位
二、基层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建设的重点
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召开,对统筹推进检察工作信息化、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作出部署,提出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深化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构建“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以数字革命赋能法律监督。基层检察机关应充分认识数字检察的定义与定位,理性看待数字检察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抓住数字检察战略契机,推动提升基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质效,为更好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贡献基层检察力量。
一、数字检察的定位
数字检察是检察机关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利用数据和数字技术进一步提升检察工作质量和效果,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手段和工具。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数字检察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推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要求统筹推进各机关数字化建设,促进信息系统网络互联互通、数据按需共享、业务高效协同,为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提供了政策支持。2023年4月,最高检应勇检察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数字检察和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相关问题。为促进《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在检察机关落地落实,推动数字检察战略实施,最高检起草了《数字检察建设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明确数字检察是数字中国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重要依托。数字检察建设在数字中国建设整体规划下,根据数字中国建设指导思想、主要目标、整体框架等顶层设计,全面落实数字中国整体布局,积极融入数字中国整体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体系,推进检察业务更好融入“五位一体”发展格局。
在数字时代背景下,构建以大数据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数字检察新模式,设置“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治理场景,将推动个案办理与类案监督互为积极作用,在个案办理中发现类案监督线索,在类案监督中实现批量的个案正义,以此实现“办理一案、监督一批、治理一片”的社会治理效能,进一步激发检察内生动力,促进执法司法突出问题、社会治理薄弱地带、公共利益保护缺位等难点、痛点的系统治理,不断塑造检察高质量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二、基层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检察体系的基础,注定要成为数字检察这场革命的关键力量。但受多重因素影响,基层检察机关在理念、人才、资金、数据、安全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一定问题与短板,制约数字检察建设。
(一)观念相对滞后
对于大部分基层检察机关而言,数字检察是一项全新的事物,从认识到应用再到产生生产力需要一个过程。在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的地区,重、特大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的案件类型较少,目前依靠传统人力办案模式基本可以满足办案需求,所以部分领导和检察人员对“智慧检务”建设工作不理解、不重视,没有真正感受到智能化建设给检察工作带来的便捷和作用。对于数字检察这一新生事物,很多基层检察人员尚处于不懂的状态,不理解数字检察工作的要义,不了解数字检察的作用,甚至认为数字检察不过是把办案从线下搬到了线上,是检察信息化的一种升级而已。
(二)人才较为匮乏
实践中,既懂“数字”又精通“检察”的检察人员少之又少。一方面,基层检察人员对于检察信息技术的掌握参差不齐,对于大数据、区块链、建模等技术手段也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更多的是“了解一些”,缺乏实际应用。另一方面,懂“数字”的检察人员大多位于技术岗位,对于法律监督和案件办理参与度不高,懂“检察”的又多数忙于办案,既缺乏技术底蕴,又因大量的案件“缠身”而无暇研究学习技术。在数字检察工作中,即便最终的建模工作不需要检察人员亲自编程、开发,对于要素提炼,逻辑构建等也需要检察人员与开发人员共同商讨完成。因此,对于基层检察机关而言,既懂技术、又熟悉检察业务的复合型人才将成为影响数字检察建设的关键力量。
(三)资金保障不足
数字检察建设是一项高科技、高投入的工程,软件开发、硬件购置和后期维护都离不开大量资金支撑,需要足够的经费保障。按照最高检要求,各级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建设工作要主动融入各地数字中国和数字政府、数字政务、数字社会等项目建设整体规划,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提升数字检察建设的财政预算支持力度。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地方财政十分紧张,难以保障数字检察建设的经费投入。
(四)存在数据壁垒
获取数据是分析数据的前提,是数字检察运行的首要环节。但在实际工作中,数据壁垒仍然是制约数字检察建设的关键问题。主观上,趋利避害是人固有的本性,不愿将自己的问题暴露给他人是天性使然,被监督者亦是如此。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在获取数据尤其是关键数据时会遇到被监督单位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或者消极应对的情况。客观上,从外部来看,检察机关获取外部数据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通过信息共享机制,二是依法调取。对于信息共享而言,由于不同单位的数据标准存在差异,实时获取需要建立协同机制,受保密等多重因素限制,仅凭检察机关一家之力很难实现对接所有被监督单位;对于依法调取而言,按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可以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但是数字检察的价值恰恰在于在构成案件前碰撞出案件线索,长期依赖“依法调取”的方式来获取数据显然不具有可操作性。
(五)存在数据安全问题
在推进数字化建设过程中,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分析、使用等各个环节都存在数据安全风险。为有效遏制数据安全风险,保障数据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构建系统的数据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目前信息及数据安全领域依靠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进行规制,但数据安全法律体系的建设仍需进一步完善。当前,一些走在前沿的基层检察机关通过光盘、移动存储设备等媒介对数据进行拷贝和传输,其中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同样不容忽视。在使用数据进行碰撞、比对、筛查过程中,如何加强安全技术保障和安全管理,确保海量数据信息安全也需要进一步探索。
三、加强基层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建设的重点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数字检察建设
基层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建设能否顺利推进,领导班子是关键。数字检察的全方位、整体性决定了其应当且必须是“一把手工程”。在具体开展工作过程中,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应率先转变工作理念,充分认识数字检察给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带来的深刻变革,充分认识数字检察工作对于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能动作用,亲力亲为、亲自部署、靠前指挥。抓好内部统筹协调,如,成立由检察长担任组长的数字检察工作领导小组,充分调动业务、技术、保障等各部门力量投入到数字检察建设中,定期听取工作进展,协调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统筹推进数字检察工作。积极推进外部沟通对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政府对于数字检察工作的支持,将数字检察工作充分融入当地数字建设,在经费保障、数据共享等方面获取更大支持。
(二)量入为出,结合实际构建、发展数字检察
构建、发展数字检察应充分结合基层检察机关实际,量入为出、循序渐进,避免“一刀切”“一窝蜂”“一哄而上”。按照最高检“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的数字检察工作机制要求,一方面,充分结合本单位的业务需求,有一个清晰准确的定位,避免出现“一年只有十几件案子,却要上一套‘系统’”的问题,将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效能。另一方面,对于资金实力较弱、短期内自行开发压力较大的基层检察院而言,也可以考虑适度采用“拿来主义”,如“租借”先进地区检察院的成型系统或者委托先进地区检察院对收集上来的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碰撞,得出办案或者社会治理线索,发挥数字检察作用。
(三)抓好人才引进和培养,支撑数字检察走深走实
人才是确保数字检察建设持续推进并取得实效的关键支撑。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可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改善基层检察机关的人才储备:一方面,根据本院发展实际,专门招录计算机和网络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分掌握技术命脉,保障各项软件和系统能够良好运行,取得实效。另一方面,加强对本院现有检察人员的培训,让信息技术人员具备检察业务素养,让办案人员了解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努力在本单位培养出“既懂技术、又懂业务”的复合型人才。
(四)努力打破数据壁垒,让数字检察“有米下锅”
数据无障碍流通是实现数字检察建设目标的必要条件,数据不仅要在检察系统内部流通,更要和社会数据相结合,提炼出更有价值的数据。检察机关在海量数据中通过指令快速筛查和碰撞出异常数据,可以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为此,既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以数字检察助推社会治理,充分释放检察监督的社会治理效能,又要积极争取被监督者的理解和配合。数字检察视域下,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已不再是简单且单项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通过一定程度的信息交换共享,让“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取代“你输我赢”的零和博弈思维,成为法律监督的发展趋势。
(五)重视数据安全,确保数字检察行稳致远
数据安全是数字检察工作的生命线,管理好数据、用好数据是关键。由于技术和资金等因素,基层检察机关在数据安全层面往往存在“先天不足”。在管理和使用数据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和2020年最高检《检察业务数据管理办法》,遵循“谁管业务、谁管业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原则,健全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加强数据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建立健全执法司法领域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深入推进执法司法信息数据的分类采集、充分汇集、及时交换和实时共享,切实打破执法司法部门数据壁垒,以执法司法信息数据的高效运用,有力促进执法司法的高效协同,整体提升执法司法的质效和公信力。另一方面,同步建立健全执法司法信息数据的使用和管理机制,严格执行信息网络安全和保密规定,制定并实施周密、可靠的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安全使用和管理措施,将数据安全贯穿于信息数据采集、共享、使用和销毁的全过程,时刻警惕数据安全隐患,及时开展安全评估,严格落实数据安全工作责任,切实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者不当利用,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安全、保密。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myklj/202405/t20240508_64542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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