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丨小鸟复归大自然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检察日报》08版刊登“小鸟复归大自然”一文,内容如下:
小鸟复归大自然
王 玲 安彦广 杜嘉智
“检察官,你们送来的几十只小鸟经过救治和野化训练,都可以放归大自然了!”在2024年4月8日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前夕,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联合沈阳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等多家单位举办“2024年国际珍稀动物保护日放飞暨春季护飞”启动仪式,共同放生被救助的野生动物。当天,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野生红隼、国家“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黑尾蜡嘴雀等在内的40余只小鸟重回大自然。
2023年9月,王亮(化名)在一处玉米地内非法猎捕300余只小鸟,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和平区检察院受邀提前介入该案。检察官初步了解到,本案涉及的野生鸟类种类、数量较多,保护级别存在差异,现场查扣的存活鸟类状态较差。检察官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取证,查明了王亮向钱森(化名)出售野生鸟类,钱森继而向张河(化名)出售,以供张河食用的事实;另外一方面积极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沟通协调,重点围绕侵害野生鸟类的具体数量、损害后果、生态修复费用等方面收集固定证据,督促公安机关将案涉野生鸟类移交给野生鸟类救助中心进行专业救助及野化训练。
案件审查起诉期间,和平区检察院确认了王亮等3人所需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并进行了普法教育。3人均认罪认罚,自愿承担民事责任。随后,和平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生态损害、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分别对王亮等3人宣告缓刑,并对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宣判后,3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并缴纳赔偿金共7.4万余元,其中部分赔偿金用于活体野生鸟类的救治及野化。
结合办案,和平区检察院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工作,主动联系案发地主管行政机关开展宣传教育,同时与沈阳市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协商,共建关于保护和救助活体野生动物放归自然环境联动工作机制,并将公益损害赔偿金用于相关喂养、治疗等工作。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myklj/202405/t20240506_64502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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