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廉政法制时评网!
当前位置:首页 > 廉政法制舆情 > 正文

本溪丨打通“数据壁垒” 社区矫正有了“火眼金睛”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我深刻认识到错误,今后将严格按照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管理,争取早日回归社会。”近日,陈某在检察官面前如实承认其在社区矫正期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事实,并诚恳接受社区矫正机构对其警告处分、升级管理决定。

  

  

  

  本溪检察机关深化落实省检察院“解析个案、梳理要素、构建模型、类案治理、融合监督”的法律监督路径,努力构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法律监督运行机制的具体要求,以数字检察赋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精准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重大违法、重新犯罪等问题线索,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形成合力,为平安建设、法治建设贡献坚强检察力量。

  

  “监管”变“脱管”

  扎紧社区矫正“篱笆墙”

  

  2022年,检察机关收到群众举报,社区矫正对象陈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却没有受到社区矫正机构的任何处罚。在收到举报线索后,本溪检察机关立即来到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经查明,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在缓刑考验期内,陈某冒用他人身份证购买火车票离开本溪市,后因冒用他人身份证被铁路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三日,但社区矫正机构却未对陈某采取任何处罚措施。

  

  

  

  在查明事实后,检察机关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给予警告处分,同时提升其管理级别为严管,并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信息化核查等监督管理工作,防范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

  

  “我们将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力度,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行为,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对象法律意识,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社区矫正中心负责人回复检察建议时表示。

  

  打破“数据壁垒”

  社区矫正加装“慧眼”

  

  “陈某在矫正期间仍然违法,社区矫正机构却未采取任何处罚措施,数据共享不畅是症结所在。”承办检察官说。由于尚未建立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平台,铁路公安机关不知晓陈某系被正在执行缓刑刑罚的社区矫正对象,陈某亦心存侥幸未主动说明,因此铁路公安机关未能将信息及时通知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未及时对陈某进行信息化核查,没有发现陈某被行政拘留。

  

  

  

  为将个别、被动监督转变为全面、主动监督,检察机关主动出击,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沟通联系,建立起生效判决、行政处罚、社区矫正数据库,破解了数据共享难题。

  

  

  

  有了数据,用好才是“硬道理”。检察机关以社区矫正对象基本信息为基础库,通过比对、筛选全市439名社区矫正人员的近三年生效判决时间、入矫时间、请销假记录、行程轨迹、行政处罚信息等数据,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线索。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刑事执行部门检察一体化,抽调骨干力量调阅社区矫正档案,逐案研判甄别。经确认后,全地区向相关司法机关发出书面监督意见44份,成功办理了脱管案件23件,漏管案件21件,采纳率100%。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紧密相连,是检察机关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公平正义、助推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检察机关做优做实社区矫正监督质效,推进平安建设“码力更足”。自《社区矫正法》实施三年以来,本溪检察机关利用检察建议为社会治理开“良方”,以积极履职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新需求,共计办理社区矫正监督案件506件,发出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506份,均被采纳。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310/t20231017_598649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制时评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010-80447989,监督电话:17276752290,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