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生态日丨共建生态文明 检察蓝在行动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全国生态日
共建生态文明,同绘美丽中国。在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在辽宁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的首战之年,我们迎来了首个全国生态日。生态兴则文明兴,全省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能动履职,书写了一个个主动担当作为的检察答卷。
写好“水文章” 答好“生态卷”
地下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对于保障城乡供水、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阜新市检察院以某游泳馆内取水证过期后仍非法使用地下水案件为起点,查明全市有160余家单位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使用的行为。对此,该院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联合有关部门全面检查整治,促进160余家非法取水单位全部整改。
近日,沈阳市大东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浑河支流南小河的河道旁堆积了百余平方米的垃圾,随时可能进入河道,污染水体环境。该院经调查核实后,第一时间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立即行动,将垃圾在48小时内全部清理完毕。
遏制“污染物” 守卫“生活圈”
▲整改前
▲整改后
阜新市太平区某小区一处空地长期存在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现象,形成了约200余立方米、80余吨的“垃圾山”,严重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太平区检察院经走访调查后立案,并向相关行政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积极履职,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物业尽快清运垃圾。近日,检察机关实地回访时,发现垃圾山已经搬走。
近期,盘锦市大洼区检察院办理了一件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案件。丁某某在明知是工业废水且了解私自倾倒危险废物是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先后6次向居民生活下水井内倾倒120吨危废,严重污染环境,大洼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生态环境赔偿民事公益诉讼。
“诉·判”并不是案件办理的终点,如何积极引导被告人从生态环境的“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成为检察机关思考的重点。为获得更全面的修复方案,检察机关先后三次实地访谈、邀请专家会谈,听取专家意见,经多方协商确定了修复方案和费用,最终达到了惩罚犯罪与生态保护效果双赢。
维持“多样性” 丰富“生物圈”
唐某在禁猎期内先后四次使用捕鸟网、诱鸟器等禁用工具,非法狩猎118只野生鸟类用于食用。确定证据之后,抚顺市望花区检察院依法对唐某提起诉讼,唐某承担因侵权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金人民币三万余元,并面向社会公开道歉。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前夕,法库县检察院诉被告人王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正式在沈阳市浑南区法院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检察官助理、“益心为公”志愿者以及媒体代表30余人受邀到庭旁听。王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五个月内砍伐本村林地内榆树、糖槭树三千余株,造成了砍伐区域森林覆盖率降低,森林生态功能水平下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庭审中,检察官围绕滥伐林木的事实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举证、发表出庭意见和释法说理。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事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当庭表示愿意承担滥伐株数的3倍补植复绿。近三年来,法库县检察院共办理林业资源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十余件,补种树木两万余株。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辽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依法能动履职,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原文链接:http://www.ln.jcy.gov.cn/xwdt/dfdt/202308/t20230816_5889484.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上一篇: 辽宁检察机关掀起学习贯彻大检察官研讨班精神热潮(二)
- >>下一篇: 全国生态日丨“补植复绿”高成活率通过验收 生态修复初见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