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糊涂啊!如此“讨债”可不行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追讨债务本有理
但擅自开锁进屋盗取财物抵欠款
不仅不合理
还可能构成犯罪
近日
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办理了
一起因债务纠纷引发的盗窃案
案情回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km/202405/t20240511_64588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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