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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贼喊捉贼,报警把自己抓进去了!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入户盗窃财物被发现后“戏精”附体

  自导自演了一出“贼喊捉贼”的戏码

  幻想能以此“自证清白”

  自以为手法高明

  殊不知“演技拙劣”被识破

  终究难逃法律制裁

  

  

  案情回顾

  2月的一天下午,陈某某到同村金某某家做客,吃饭期间趁人不备到金某某家住宅三楼,从卧室衣柜里盗走金某某现金人民币1600元。金某某发现财物被盗后打电话向陈某某核实情况,陈某某反而“贼喊捉贼”打电话报警,殊不知陈某某的骗局被民警一眼识破。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后,陈某某还供述了其他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陈某某家属代陈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

  

  

  牟定县检察院审查认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依法以盗窃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4月25日,经牟定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404/t20240430_64460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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