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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检察院 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发布服务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在第51个六五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青海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召开服务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0件生态环境领域典型案例。

  近年来,青海省检察院、省生态环境厅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打造生态“高地”、建设产业“四地”决策部署,自觉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不断健全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检察的协作机制,深入开展互派干部双向交流锻炼,积极深化相互借智借力,持续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协同治理,切实推动生态损害赔偿与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双向发力、相互贯通、提质增效,初步构建了合力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工作格局。

  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分别涉及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检察两大领域,既是执法司法机关聚焦水环境污染、耕地污染、非法开垦草地、超标排污等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生态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服务生态文明高地建设的生动实践,也是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法治理念的警示教材。

  青海省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

  果洛州达日县黄河流域非法采砂破坏草原生态修复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果洛州达日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县满恰沟砂场未办理草地征占用手续开采砂石,破坏草地136.5亩。2019年8月,县检察院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责令砂场限期恢复被破坏植被。该局随即关停该砂场,但被破坏植被仍未修复。县检察院持续跟进监督,协同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进行生态环境修复,转运土方39750立方米,施加牧草有机肥2370公斤,撒播草籽355.5公斤,拉设双边护栏网1100米。经过两年生长周期,截至目前,复绿草场植被覆盖度已达到90%以上,符合生态修复标准。

  【典型意义】

  达日县地处三江源腹地,土地总面积16466平方公里,其中草场面积占95%,是黄河源头重要的水源涵养地。本案中涉案砂场非法占用草原采砂时间长、破坏面积大。检察机关通过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与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开展磋商,协同委托第三方开展生态治理,及时修复被损生态环境,促进了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助推守护好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案例二

  海北州祁连县某供热公司煤尘污染生态环境治理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祁连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县某供热公司运营的三期供暖项目,供暖面积62万平方米(占全县供暖面积的48%),该公司煤棚露天堆放约26吨煤渣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脱硫脱硝在线监测设备未按规定正常运行,致使在供热中产生大量煤尘,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2022年1月,县检察院建议县生态环境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督促企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监督脱硫脱硝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督促该公司对违规堆放燃煤采取洒水降尘、密封覆盖等防尘措施,及时启动脱硫脱硝在线监测设备,确保脱硫循环泵正常运行。经检测,采暖区域周边大气环境已达标。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磋商、检察建议等方式协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在保障辖区居民正常采暖的前提下,推动解决供热公司煤尘污染问题,既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又促进了企业绿色发展,凝聚了协同治理环境污染的工作合力,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持续改善。

  案例三

  海东市农用残膜土壤污染生态环境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海东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市乐都、平安区,互助、循化、化隆、民和县等多个乡镇在种植农作物时大量使用农用薄膜,但残膜未按规定及时回收、处置,致使大量残膜散落在田间地头、沟渠河道和交通沿线,造成大量白色污染。3月,市检察院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督促、协调各县区及时清理、处置残膜问题等事宜的专题磋商会,共同制定专项整改方案。相关单位共投入1047万资金全力推进专项整治,清理、回收、处置农用残膜6804吨,白色污染问题得以有效解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通过磋商方式畅通沟通渠道,推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协同履职,相互协作配合,共同解决问题,促进白色污染这一“老大难”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膜污染治理关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检察机关通过办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构建长效保护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绿色农业发展,合力推动美丽乡村建设。

  案例四

  西宁市城东区废弃机油污染整治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西宁市城东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部分汽车维修店铺未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废弃机油等危险废物,未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危险废物处置联单填写不完整,废机油桶、沾油零配件无序堆放,存在污染环境隐患。2021年11月,城东区检察院建议区生态环境局切实加强辖区汽修服务行业环境污染风险排查,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区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立即责令相关店铺将所有废机油桶、沾油零配件进行环保处理,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对辖区60多家小型汽修店进行拉网式检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49份,及时消除了辖区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隐患。

  【典型意义】

  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既是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方面,也是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通过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督促汽车维修从业者及时排除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风险隐患,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五

  海南州兴海县采砂厂水污染生态环境整治行政公益诉讼起诉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海南州兴海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县唐乃亥乡中村采砂场在黄河一级支流大河坝流域非法开采、拉运砂石,堆放面积19400立方米,砂石料清洗废污水未经处理直排河道,造成河水和河道周边生态环境污染。同年10月,县检察院向县农牧和水利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12月,该局书面回复称已完成整改,并出具整改验收报告。县检察院在开展整改“回头看”中查明,该采砂场大型筛砂设备未清场,堆放砂石料仍未平整。次年9月,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县农牧和水利局制定整改恢复方案,及时履职到位。12月,法院采纳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求并当庭宣判。目前,采砂场已按法院判决确定的恢复方案整改完毕。

  【典型意义】

  兴海县地处三江源国家自然保护核心区,生态环境极其脆弱,一旦遭到破坏难以恢复。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未见效的情形下,以诉的形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履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解决了非法采砂污染黄河一级支流生态环境问题。

  青海省生态环境厅推进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案例一

  海东市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破坏草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8日,海东市互助县生态环境局检查时发现,某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破坏草地行为。互助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县林草局进行了核查并确认。经调查,该公司在未取得规划手续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对项目区域内的206亩土地表土进行清理外运,施工过程中未经批准破坏了56亩草地,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2021年12月10日,海东市林草局、生态环境局邀请相关部门,组织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经磋商,海东市林草局与赔偿义务人签订了赔偿协议,确定赔偿费用总计26.2万元,由赔偿义务人以替代修复的形式自行异地修复。

  【典型意义】

  该案是海东市第一起部门联合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案件结合区域实际,采用等值同类别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将破坏的草地以种植符合当地生态环境树种的方式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提升生态环境视觉美感,达到快速高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恢复区域内水源涵养和水土保持功能的目的。

  案例二

  黄南州某企业生活污水直排造成植被死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9日,黄南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同仁县某企业未按环评要求进行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将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排至厂区外,造成植被死亡。黄南州生态环境局根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该企业作出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2月8日,州生态环境局商请林业、草原、生态环境专家进行损害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书。12月16日,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联席磋商会议,最终与赔偿义务人达成一致并签订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1.54万元。由该企业自行编制修复方案,实施生态环境修复。

  【典型意义】

  本案采取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同步追责方式,违法者不但要接受行政处罚,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同时,通过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简易程序,减少了时间与费用成本,为推动“修复公共环境与追究企业责任共赢”做出有益探索,对本地相关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法律效果。

  案例三

  海西州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超标排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在全省双随机抽查检查中发现,海西州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制酸尾气排放口、双碱脱硫排放口的颗粒物及氮氧化物未达到排污许可证确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经调查评估,自2017年12 月至2021年2月,该公司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超标排放量,直接导致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质量长期间断性受到负面影响,整体拉低该地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平均水平,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2021年11月17日,海西州生态环境局邀请州司法局与青海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开展磋商。该公司完全同意鉴定评估结果,并对造成的环境损害表示歉意,一次性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7.04万元。之后,该企业投资6302万元进行整改,制酸尾气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典型意义】

  办案中,生态环境部门引导企业积极配合开展生态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协调多部门综合研判,梳理企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制定风险管控方案、应急管理办法,指导企业规范生产,对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通过生态损害赔偿,使企业深刻认识到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用远高于赔偿金数额的资金进行整改,说明企业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被激发,从源头上预防污染环境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

  案例四

  果洛州久治县某道路建设非法采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久治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由青海某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久治县某道路建设项目,未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在规定料场范围内非法采挖土石、开垦占用草场,破坏草地518平方米。2021年11月6日,果洛州生态环境局邀请州林草局、久治县生态环境局、久治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与该公司进行赔偿磋商,并签订了赔偿协议书。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16.45万元,对其破坏草地进行生态恢复,达到原有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

  【典型意义】

  办案中,州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积极联动,实现了案件的快速推进,极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及时开展,有效避免了生态环境损害进一步扩大,体现了环境问题多元共治的精神。同时,通过强化宣传教育,使企业从“不愿赔”到“应该赔”,从“被动赔”转变为“主动赔”,对推进“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深入人心起到了积极示范引领作用。

  案例五

  海北州某工程有限公司违法排放废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0日,祁连县生态环境局开展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国道338线某段改建工程混凝土拌合站项目时,私自修建沟槽、开挖渗坑,将生产废水非法排至渗坑中,且渗坑底部仅铺设一层塑料膜,造成土壤污染。同年11月26日,祁连县生态环境局与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并签订赔偿协议。由该公司以替代修复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治理,修复金额为18.21万元,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编制方案并实施。

  【典型意义】

  该案为海北州祁连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是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行的一次大胆尝试和探索。在市州级承办部门指导协调下,经取得赔偿义务人认可,由县级政府指定部门开展磋商,充分发挥了制度的灵活性优势,同时也保证了赔偿责任的落实到位,为创新索赔工作机制积累了经验。


原文链接:http://www.qh.jcy.gov.cn/c/www/xwfbhzl/46921.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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