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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检察院 省市场监管局 省消费者协会联合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青海省检察机关在省委和最高检的正确领导下,提高政治站位,创新工作举措,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内抓融合履职,外促行刑衔接,形成打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高压态势,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互联网领域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重拳出击,依法维护食品安全,督促经营者诚信合法经营,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优化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1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人,提起公诉24人。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2件13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件4人。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消费者协会今日对外公开发布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共13件,其中省检察院发布案例3件,分别是:龚某某销售保健品案;韩某某销售减肥产品案;李某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案。

  上述典型案例展现了检察机关通过刑事、公益诉讼融合履职,依法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青海省检察机关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省委和最高检决策部署,积极开展“检护质量安全2024”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惩治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力度,提高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能力,强化行刑双向衔接,加强法治宣传,推动形成打击制售伪劣商品多元共治新格局,积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案例一:龚某某销售保健品案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龚某某低价从陌生人处购进“春草强肾王”“精品伟哥”“每粒坚”“二度春”“De Guo Hei Bei”等保健品,在其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内出售。侦查机关依法从其经营的“计生用品店”内查获上述保健品59盒,均未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经鉴定,上述产品中西地那非不合格。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在依法提起公诉时,既追诉被告人刑事责任,又提出对被告人禁止经营保健品的建议,并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依法惩治犯罪,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权,保障食品安全。2023年10月19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龚某某经营保健品,期限三年。

  案例二:韩某某销售减肥产品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至8月,韩某某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购进一批“魔纤”减肥产品,在没有获取产品合格证明等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且在自己服用后出现恶心、干呕、口渴等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仍然通过微商平台以每盒280-38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谋取非法利益二万余元,他人服用此产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经检测,韩某某销售的“魔纤”减肥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含量为89g/100kg。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根据在案证据和事实,有力指控犯罪,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24年1月12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案例三:李某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壳案

  【基本案情】

  2022年7、8月左右,李某某在民和县川口镇川垣新区假日广场经营某小炒店,在明知罂粟壳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况下,将罂粟壳掺入汤料中卤肉,并对外销售给消费者食用。经检验,李某某小炒店卤肉汤液中检出罂粟碱5.39u/kg,吗啡12.8u/kg。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综合履职,打出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组合拳”,通过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但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同时让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不但给食品经营者敲响警钟,而且有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被告人承担公益诉讼赔偿金二千元并在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3年12月19日,民和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原文链接:http://www.qh.jcy.gov.cn/c/www/syjcywdsijcb/5772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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