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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一案例入选最高检“荒漠化防治和草原保护专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为进一步做好荒漠化防治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发布公益诉讼检察“荒漠化防治和草原保护专刊”典型案例。其中,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宁夏中卫市检察机关支持行政机关开展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

  宁夏中卫市检察机关支持行政机关开展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草原生态修复 检察一体化 支持磋商

  【要旨】

  针对非法采矿造成草原生态破坏,检察机关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能动履职,在尊重行政机关自主行使职权的基础上,积极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暨草原生态修复工作,在诉前促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达成。

  【基本案情】

  中卫市沙坡头区地处腾格里沙漠边缘,草原资源对当地水源涵养、防风固沙具有重要生态价值。2017年8月至2021年6月,宁夏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钢铁公司)、曹某某等人在中卫市北山四区块南侧边界非法采矿销售获利,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682.252亩,破坏土地原有植被,导致草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沙坡头区院)在履行审查逮捕职责中发现该线索。办案人员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对生态环境受损情况进行鉴定,并利用无人机对非法采矿造成草原生态破坏现场调查取证。经调查查明:某钢铁公司及曹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石英砂岩时,非法占用天然牧草地682.252亩,破坏矿山及周围草地植被,导致草原土壤保持、水源涵养、固氮释氧等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2022年10月1日,沙坡头区院决定立案审查,10月3日,该院在正义网发布公告。同时,依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和《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九十一条规定,书面告知中卫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中卫市人民政府指定中卫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根据《规则》第一百条第(一)项、《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中卫市两级检察机关通过一体化办案模式,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诉讼提供法律支持。检察官与市自然资源局多次沟通协调,推动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规定》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并开展工作。同年11月,沙坡头区院向市自然资源局发送《关于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函》和《法律意见书》,就赔偿范围、适用惩罚性赔偿、磋商程序等问题提出法律意见。市自然资源局采纳意见,成立由中卫市司法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政府法律顾问组成的磋商领导小组。中卫市两级检察机关与磋商领导小组4次召开联席会议,就非法采矿致草原生态环境破坏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鉴定评估、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分析。2023年1月17日,市自然资源局和某钢铁公司、曹某某等人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向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沙坡头区院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赔偿协议达成后,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了3331.65万元的赔偿责任,并承担草原生态修复义务。目前,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已经完成,并通过专家组验收,草原生态服务功能逐渐恢复。

  【典型意义】

  针对非法采矿破坏天然牧草地致生态环境损害问题,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督促赔偿权利人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通过提出法律意见、协助调查取证、指导开展磋商等方式,助力行政机关开展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诉前有效促成赔偿协议的达成和草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的启动,以最小成本实现公共利益保护成效最大化。


原文链接:https://nx.jcy.gov.cn/QJCY/njjcxw/njajjj/202311/t20231109_7926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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