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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察蓝”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相关案例(七)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金凤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履行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件类别】

  为人民群众守护“生态绿”专项监督活动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7日,一名群众通过林长制公示牌上河湖检察长的电话向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举报称,良田镇桑园沟颐和高尔夫园区段发现有死亡鸟类的尸体。经调查,位于金凤区良田镇植物园中心村北侧的桑园沟河道及草丛内有3只已死亡苍鹭。

  【检察履职过程】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第一时间会同金凤区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工作人员及宁夏观鸟协会秘书长一同前往现场,发现桑园沟内有3只死因不明的野生鸟类尸体。经宁夏绿森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为苍鹜,保护级别被列为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宁夏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显示死亡的苍鹭腹部有弹孔,胃内有球形子弹。

  当日,金凤区检察院立案并进行调查核实。经过现场勘验、检测检疫、询问举报人及村民等相关人员查明:桑园沟是附近芦草洼水库的主要水源,吸引大量野生鸟类在水库周边迁徙栖息。桑园沟附近常有不法人员使用弹弓等工具偷猎捕杀野生鸟类,造成野生鸟类伤亡。金凤区自然资源局未履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随即,金凤区检察院邀请金凤区人大代表、全国环境保护友好使者、观鸟协会秘书长参与听证,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金凤区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在金凤区开展代号为“2023清风行动”的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联合行动,组建了由县区、镇街、村居三级人员构成的166人志愿团队,全面开展辖区内湿地、林地的巡查巡护、线索上报、法治宣传等活动,并先后在桑园沟和元宝湖设置2块《野生动物保护法》《湿地保护法》宣传牌、4块“禁止非法猎捕滥杀野生动物警示牌”,在宝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内设置14块银川常见鸟类知识科普宣传栏,并向群众发出《保护鸟类等野生动物倡议书》500余份,营造浓厚的野生动物保护氛围。

  2023年4月,金凤区检察院与金凤区自然资源局联合到桑园沟野生鸟类主要迁徙通道、良田镇银兴路绿化林带、黄河东路街道办事处辖区典农河沿线林带,对林长制公示牌设置、林地保护措施、林地防火安全等情况进行回头看,整改效果较好。

  【案件办理意义】

  银川湿地是中国西部以及东亚-澳大利亚鸟类重要的迁徙路线和栖息繁殖地。2000年8月1日,苍鹭被列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托“林长+检察长”工作机制,积极发挥检察公益诉讼源头启动功能,与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紧密、高效配合,查明辖区内苍鹭死亡的公益损害事实,通过邀请人大代表、野生动物专家参与办案,精准制发检察建议,以点带面对行政机关开展监督,推动当地野生动物保护问题取得实效。


原文链接:https://nx.jcy.gov.cn/QJCY/njjcxw/njajjj/202308/t20230827_7659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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