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法制报:推进行刑反向衔接 协同保护野生动物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8月20日《内蒙古法制报》第4版
“借助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书》,我们卸下了思想包袱,让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合力更加凝聚了,打击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行为的干劲儿更足了。”日前,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检察院就一起非法狩猎行刑反向衔接案件与旗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议,与会代表如是说。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王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察右前旗巴音镇碱滩村三圣营自然村禁猎区内,佩戴头灯和热成像仪,驾驶摩托车带着灵缇猎犬进行非法捕猎活动,共捕获野兔3只。经鉴定,所猎野兔为蒙古兔种,属于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2023年10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认为王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察右前旗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相关规定,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移送至负责行政检察业务的部门审查。
行政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对本案进行了仔细审查。经审查,检察官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同时,为消除追责盲区,避免“不刑不罚”,确保“罚当其错”,有必要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督促行政机关对王某某进行行政处罚。
在检察意见制发过程中,行政检察官发现,林业和草原部门对检察机关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存在着诸多疑虑与困惑,尤其是该案的法律适用正处在新旧法律施行的交汇期,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从未接触过此类案件的办理,就如何准确认定王某某的违法行为、如何精准处罚成为了案件的处理焦点。为了凝聚野生动物保护合力,在制发检察意见书之前,察右前旗检察院与旗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局共同召开了“行刑反向衔接”座谈会。面对执法人员就本案办理中存在的顾虑与担忧,行政检察官从法律条文、案件相关情节为切入点,进行了充分阐释,最终消除了执法人员的执法顾虑,就案件处置达成共识。
2024年1月,察右前旗检察院向旗林业和草原局制发了检察意见书,督促其依法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收到林草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罚款,并在禁猎保护区入口显眼位置自费建造了“禁止捕捉野生动物、保护动物多样性”的公益警示牌。
该案虽然已经办结,但检察官持续践行“检察+行政”工作模式的脚步并没有停歇。察右前旗检察院与旗林业和草原局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越来越频繁,良性互动越来越紧密,建立了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为行刑反向衔接案件提供了可复制办理模式。同时,察右前旗检察院充分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与旗林业和草原局、保护区服务中心等行政机关联合开展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横幅、摆放展板、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向群众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介绍常见野生动植物的种类、保护等级、习性及其生存环境,重点讲解捕杀、食用野生动物的危害以及如何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为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贡献检察力量。
据了解,2023年以来,察右前旗检察院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认真做好不起诉案件后半篇文章,全力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共办理行刑反向衔接案件60件,向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制发《检察意见书》18份,积极探索出了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新路径,实现了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无缝衔接”,以高质效的检察履职助推社会治理效能不断提档升级。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tbd2/202408/t20240826_662398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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