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强化监督保证公正司法 促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司法公信力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认知度、认可度、信任度的综合反映。我认为,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理解司法公信力。一方面,无论从司法机关还是人民群众角度看,司法公信力突出表现为司法机关对每一个案件的处理能否体现司法公正与权威;另一方面,司法公信力还突出表现为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在现代社会,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衡量司法文明程度乃至法治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尺。
促进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是检察机关必须担当的重大使命
党的十八大明确将“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章对“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作出全面部署。十八届五中全会又把“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确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的目标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党中央的重要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提高司法公信力对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大意义。特别是,从党的十八大强调“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到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虽然仅两字之差,却深刻反映出党和人民对司法机关的更高要求。
这些年来,各级司法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积极深化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力逐步提高,特别是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依法纠正了一批冤错案件,提升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心。但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十分突出,既表现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也表现为司法权威不足。
司法没有公信力,法治就没有权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会失去根基。检察机关既是司法机关,也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种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中肩负双重责任。一方面,作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本身就存在是否公正、是否得到人民群众认可和信任的问题;另一方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纠正执法司法突出问题、促进严格公正司法的重要职责,对整个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建设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准确把握检察机关在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重大责任,坚持把“促进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检察工作的重要目标和重大任务,既大力加强自身司法公信力建设,又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保障和促进司法公信力建设,让全社会对司法充满信心。
坚持以保证公正司法为核心,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石。习近平总书记多次突出强调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因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不是凭空而来的,首先是从对司法机关每一个案件的办理能否实现公平正义的感受和判断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如果我们在具体办案中连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都无法做到,司法公信力就无从谈起。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带头做到严格公正司法,又要加强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推进严格司法,真正把案件质量作为生命线。严格司法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一位的要求。近年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相继修改,既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也对检察机关自身严格司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检察机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工作都面临更大挑战。检察机关要推进严格司法,就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时限履行职责;就必须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把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就必须进一步提高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法治化水平,提高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质量,确保办理的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加强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监督。这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也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各级检察机关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不作为、乱作为突出问题,加大监督力度,真正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今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强侦查监督工作,强化对侦查活动中突出违法行为的监督,坚决纠正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取证等侦查活动违法情形。当前,还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尤其要坚持不懈监督纠正“花钱买刑”“提钱出狱”等问题,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要加强对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特别是对虚假诉讼、违法调解、违法执行、裁判不公的监督。
强化自身监督,切实规范司法行为。规范司法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底线要求。尤其对于检察机关来说,自身正才能监督硬。去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致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检察机关自身司法不规范突出问题,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各级检察机关要以锲而不舍、驰而不息的决心和毅力,巩固和深化专项整治成果,真正把每一个司法不规范问题改彻底。要把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紧密结合起来,针对制度缺失和漏洞,进一步健全司法办案各项制度。要严格执行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制度,把检察权牢牢关进制度的笼子。要组织广大检察人员认真对照司法不规范典型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真正使规范司法成为一种自觉自愿、一种职业习惯。
更好地坚持理性平和文明司法。理性平和文明司法是公正司法的应有之义。如果说严格公正廉洁司法主要是强调司法行为的合法性,那么理性平和文明司法主要是强调司法行为的适当性,让我们的司法行为、司法过程、司法结果更好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接受。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转变司法理念,以理性思维认识和判断各种辩证关系,既坚持严格公正廉洁司法,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司法,不仅让人民群众通过实体公正感受并认同检察工作,而且通过程序公正感受司法的公信。
建设过硬检察队伍,打牢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一定程度上,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评价,主要来源于对司法人员的司法理念、司法行为、司法能力、司法作风的综合评价。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人员素质能力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加强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建设,必须大力提高检察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建设一支过硬检察队伍。
检察人员的司法办案能力,是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当前,检察工作面临许多新形势新挑战,对检察队伍的素质能力提出新的考验。特别是随着司法责任制、司法公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司法改革任务推进,对司法办案一线检察官审查认定案件事实、收集固定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公开公正处理案件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从源头抓起,从基础抓起,不断提高检察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需要强调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除了过硬的司法办案能力,还应该具备扎实的群众工作能力,努力使司法过程群众看得到、司法说理群众听得懂、司法结果群众信得过。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政法队伍中的不正之风,是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问题之一。”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从纠正不正之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做起。要紧密结合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和自身反腐倡廉建设。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切实增强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严格执行检察机关的各项办案纪律和工作纪律,真正把纪律印刻在心上、落实在行动上。要加强日常管理监督,坚持关口前移,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对违法违纪典型案件要敢于亮剑、敢于亮丑,敢于自我纠错,坚决严肃查处,推动形成违纪必究、问责必严的氛围,决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决不以整个司法公信力为代价去掩饰、袒护个别检察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推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把“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作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了部署。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检察机关只有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司法参与,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才能更好地赢得人民的信赖。在这方面,当前要重点做好三项工作。
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从人民群众中选任人民监督员,参与和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工作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相分离的总体要求,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科学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同时严格落实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和知情权保障等要求,确保应当接受监督的案件及时进入监督程序。
全面深化司法公开。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深刻指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党中央部署,切实抓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落实,不断深化检务公开,着力构建多层次、多角度、全覆盖的检务公开网络,在公开中赢得公信。特别是要抓住案件信息公开这个重点,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要求,不断拓展案件信息公开范围和方式,推动检务公开向深层次发展。特别是对重大案事件,要第一时间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勇于接受社会监督。
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这不仅是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的需要,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举措。各级检察机关要从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出发,切实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主动性,不断完善接受监督的途径和方法,尤其要把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作为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内容,紧紧依靠代表委员的监督,赢得人民群众更广泛的支持,提升检察工作的司法公信力。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gcdt/201610/t20161010_187527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上一篇: 曹建明:提升民行检察监督能力水平
- >>下一篇: 曹建明:严惩涉医犯罪 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