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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被毁坏的手机不是这个型号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4月30日《检察日报》第5版

  

  

  “损坏了别人的东西,赔偿是理所应当的,万万没想到他们为了让我多赔钱就说谎,多亏检察机关查清事实,让我免了一场牢狱之灾……”4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当事人李某打来的感谢电话。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该院办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李某和徐某均是克什克腾旗达日罕乌拉苏木的牧民,2023年7月的一天,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与厮打,李某砸坏徐某的手机并扔进了河里。公安机关未提取到被毁坏的手机,根据徐某提供的手机型号作出价格评估,认定被毁坏手机价值6920元,据此以李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并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为弥补损失,李某积极赔偿徐某损失,徐某出具了谅解书。

  

  审查起诉中,办案检察官发现,涉案手机型号仅依据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确定,公安机关询问证人关于手机型号的问题均没有明确答案,也没有发现其他能够佐证该手机型号的证据,于是要求侦查人员补充能证实手机型号的相关证据。

  

  在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徐某提供了一张金额为1.34万元的收据,并提供了手机店铺老板王某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向王某调查取证时,王某称2022年10月27日徐某在其店中使用现金购买了手机,并承认徐某提供的收据是其店中所开。

  

  为什么徐某朋友所说的手机颜色与提取到的手机碎片颜色不一致?手机还没有过保修期,为什么购买发票和包装盒都已灭失?为什么徐某身边的亲友没有一人能证明他的手机型号?针对这些疑问,办案检察官要求侦查人员补充关于徐某手机账号注册和使用记录、2022年10月购机取款记录等证据。经侦查机关侦查,徐某最终承认被毁坏的手机并不是其提供的型号,并提供了实际使用手机的包装盒及网上购买支付截图等。原来,徐某为了获得超额赔偿并使李某受到刑事追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的手机型号。为圆谎,徐某向经营手机店的王某说明事情原委后,指使他提供虚假收据,并让其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词。

  

  公安机关使用查证后的手机型号重新申请价格评估,最终认定被毁坏的手机价值4200元。2023年12月13日,克什克腾旗检察院以李某的行为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不起诉处理。该院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李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023年12月28日,李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4日。

  

  经克什克腾旗检察院监督立案,公安机关以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王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立案侦查。2024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克什克腾旗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在讯问过程中,结合案件事实进行释法说理,详细阐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两名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自愿认罪悔罪。

  

  随后,该院以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王某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28日,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4月15日,李某收到了徐某家属退还的手机赔偿款。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mtbd2/202405/t20240506_64486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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