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托克托:检察“蓝”助力产业“辣”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辣椒行业只有规范销售,才能走得更远,通过这次的事情,给我们所有销售辣椒的商户上了重要的一课”,4月22日,内蒙古托克托县某辣椒销售门店的张老板在检察人员对地理标志认证商标规范使用开展“回头看”时感慨地说。
案情回顾
事情要从大半年前说起。2023年8月,托克托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走访中发现,托克托县多家辣椒销售店铺在辣椒制品包装袋上存在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的情形,有些包装上还印有“正隆谷物”的商标,辣椒市场上不同程度存在地理标志使用混乱、管理不到位、品牌建设滞后、侵犯“正隆谷物”商标权等问题,影响“托县辣椒”品牌信誉和可持续发展。
“托县辣椒”原产于托克托县黄河岸边的一溜湾,栽培历史悠久,其形状如灯笼,故得名“灯笼红”。这种辣椒以其色鲜、肉厚,且果实富含丰富的维生素C和维生素A而著称,于2010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认证商标。由于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经验不足,如何确定地理标志保护事关公共利益,如何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助推地理标志保护成为摆在检察官面前的一道难题。
案件研讨会上,托克托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表示:“首先要确定‘托县辣椒’地理标志的不规范使用切实关系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公益诉讼介入的前提”。经研讨交流,托克托县检察院知识产权办案团队一致认为“托县辣椒”地理标志作为本地特色品牌,蕴含着托克托县特有的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属于特定区域的公共资源,具有公益属性。对“托县辣椒”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挤占了经过审批许可的“托县辣椒”的市场份额,侵犯相关产业链从业人员的权益。同时,由于“托县辣椒”品牌在周围市场关注度高,假冒产品容易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托县辣椒作为地区特色品牌,具有推动经济发展的预期发展利益,上述问题致使产品发展面临危机,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确定了地理标志保护事关公共利益后,托克托县检察院层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进行立案审批。2023年10月31日,这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依法立案。
2023年11月14日,托克托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对假冒地理标志产品、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侵犯商标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侵权行为,引导“托县辣椒”地理标志规范使用;完善相关管理规则、质效标准等规范,切实加强对“托县辣椒”地理标志的综合保护。
2024年1月10日,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已经对不规范使用“托县辣椒”地理标志、侵犯商标权的销售商户进行产品扣押,并督促其限时整改,规范地理标志使用。
推动初步净化市场后,怎样才能进一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助推辣椒产业焕发新活力,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复兴一业”的效果?托克托县检察院拿出了一边“检察护企”,一边“检护民生”的解决之法。首先,针对该案中发现的有部分辣椒销售商户未经授权冒用“正隆谷物”商标(“正隆谷物”香辣传奇托县辣椒2018年荣获“内蒙古著名商标”)销售袋装辣椒产品情形,主动与商标权利人内蒙古正隆谷物食品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经多次走访沟通,了解到该公司既往维权存在的困难,现阶段该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诉讼能力欠缺,商标权利人有维权意愿但无暇顾及,考虑到商标权是一项财产性权利,维护该破产重整企业的商标权对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后会产生良性影响,托克托县检察院于2023年12月14日决定支持起诉,2024年2月29日法院立案。其次,承办检察官认为,工作中既不能侧重保护企业而对民生视而不见,更不能只看到经营者不容易而忽视了企业正当权益的维护。考虑到涉案辣椒销售店铺系小商户,经营发展不易,且每一个店铺往往是一家人生活来源,经过不断与法院、双方当事人跟进、协商,2024年3月19日,成功促成内蒙古正隆谷物食品有限公司与辣椒销售店铺达成调解协议并结案。被告辣椒销售店铺赔礼道歉、停止销售并下架侵权产品。“托县辣椒”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权益以及生产“托县辣椒”的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小商户的生产经营也可以正常运转。案件的办理,充分运用“一案四查”,实现了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地理标志保护关系农产品品牌建设、农民增收,有检察机关为企业雪中送炭、保驾护航,我们也会积极恢复生产,相信我们的‘辣’产业肯定能带动村民过上‘火’日子”。内蒙古正隆谷物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贾文良由衷地说。
如今,托克托县市场上的全部侵权辣椒产品已经下架。案件办理之后,托克托县检察院牵头联合托克托县公安局、托克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签《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意见》、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对辣椒销售市场进行检查、与托克托县辣椒协会座谈共商地理标志管理良策……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检察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展开。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jcdt/202404/t20240426_643743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上一篇: 检爱丨向校园欺凌说不
- >>下一篇: “检察蓝”聚焦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