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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让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主体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正义网昆明7月9日电(记者 王治国徐盈雁戴佳)大检察官研讨班专题研讨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研讨班上指出,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任务,也是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核心内容,在司法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中央的部署要求,切实加强研究论证和实践探索,推动形成权责明晰、制约有力、运行高效的检察权运行机制,让检察官既成为司法办案主体也成为司法责任主体。

  曹建明说,完善司法责任制,一要进一步健全检察办案组织形式。办案组织是检察权运行机制的载体和细胞,也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础。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二要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内部各层级职责权限。在制定权力清单时,既要坚持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定的上级领导下级、检察长领导检察院工作的基本原则;又要考虑不同层级检察机关、不同业务类别的性质和特点,做到符合实际、科学有效。三要进一步健全检察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围绕授权、用权、制权等环节,合理确定权力归属,划清权力边界,厘清权力清单,强化权力流程控制,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同步完善办案各环节之间、办案组织之间、办案组织内部的制约机制;深化司法办案信息公开,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四要进一步健全司法责任体系。要重点把责任落实到“人”,区分不同司法责任类型,保持授权与担责之间的合理平衡,逐步解决还存在的“责任分散、主体不明、责任难追”的状况。

  曹建明强调,完善司法责任制涉及到检察权的责任分工、运行程序、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措施等内容,牵一发而动全身。要遵循司法规律、突出检察特点。既要遵循司法活动一般规律,又要体现检察权运行的特殊规律;既要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依法决定的权力,又要坚持检察一体化原则,保证上级检察院、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权。要注意把司法责任制改革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员额制、内设机构改革、完善职业保障等结合起来,搞好衔接和配套。既促进机构扁平化又促进办案专业化,既适当去行政化又强化司法管理。要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的要求,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树立改革思维,确保思想稳定、工作稳定、队伍稳定。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gcdt/201507/t20150710_16370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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