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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第二十条》中学习“三个规定”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检察机关严格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并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在“三个规定”确立的制度体系中,记录制度是前提,是基础。

  

  在近期引起社会热议的法律题材影片《第二十条》中,有一些情景恰恰符合“三个规定”所要求的记录报告的情况,一起来学习。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第四条

  

  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六条

  

  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jcwh/202403/t20240311_63416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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