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之花——记伊旗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高海燕同志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高海燕同志现任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科长,从事检察工作二十年来,高海燕同志共办理和指导批捕、公诉案件近千起,且做到了无一错案,得到了组织和群众的一致好评。凭着对检察事业的热爱和不断进取的精神,被旗人大评为“优秀执法者”,多次被伊旗人民检察院评为“伊旗检察院先进个人”和院机关“优秀共产党员”;2010年、2012年度被旗委、政府评为“全旗政法系统优秀干警”;2014年被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评为“鄂尔多斯市先进工作者 ”。
“正人先正己,己不正焉能正人”。高海燕同志经常用这句名言古训鞭策自己。她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从不为金钱所动,她执法不徇私,认法不认人,在一次次硬碰硬的较量中,顶住了来自方方面面的冲击和压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2009年10月10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在伊旗上湾因结伙互殴,被人用刀捅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因案情重大、涉案人员众多,高海燕及时与科室干警提前介入此案。由于该案拘留人员达26人之多,并分别被羁押于伊旗、东胜区、乌审旗、杭锦旗等地。案件提请到侦查监督科后,高海燕和同事们不分昼夜地开展审查工作,连续奔波于4个旗区之间,细致的了解案情、排除疑点,做到了对该案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都了然于胸,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分别做出批准逮捕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在讯问该案件的一名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该犯罪嫌疑人曾当面扬言“如果你敢逮捕我,就不要放我出来,否则你就不要想好过”。对于这样的恐吓,高海燕同志只说了一句:“人民检察官是不会被恶人恶行所吓倒的。”
二十年来,高海燕一直是秉公执法、铁面无私,但她并非无情。在办理未成年人及部分轻微刑事案件中,高海燕经常表现出女性柔情的一面。
2013年8月至9月期间,年仅17周岁的岳某某由于家庭疏于管教,在社会上结交了一些“狐朋狗友”,导致其误
入犯罪歧途,多次伙同他人实施盗窃。高海燕承接此案后,通过对案件深入细致地分析,认为岳某某在该犯罪团伙中属从犯,且该团伙成员曾有胁迫岳某某实施盗窃的行为,岳某某主观恶性较小,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通过对岳某某的监护人及社区的走访调查,最后对岳某某做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捕决定作出后,高海燕主动联系岳某某的家属,利用下班时间就子女教育问题与其父母进行了多次深入的交谈。岳某某的家长对高海燕科长的亲自到访在他们的意料之外,但她“爱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品质深深地感染了他们,使他们在深刻检讨自己的同时,学会了对孩子的循循善诱,使其能够健康的回归社会,回报社会。
高海燕同志在审查案件时坚持严把案件质量关、定性关、证据关,依法公正履行检察官的职责,用她的行动树起了人民检察官铮铮铁骨的形象。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jcfc/201504/t20150407_15751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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