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个结构比”价值效能促进“四大检察”协同发力
发布时间:2024-09-04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要从机制上、管理上着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树立系统思维、长期思维、辩证思维,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理解、认识、运用——
以“三个结构比”价值效能促进“四大检察”协同发力
□“三个善于”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深入运用“三个结构比”,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最终需要落实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坚持“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每一个案件的高质效实现法律监督工作的整体高质效,运用“三个结构比”,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多地调研时强调,“四大检察”的履职结构比,依程序办案与依职权监督的案件结构比,依程序移送、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案源结构比等“三个结构比”是衡量“四大检察”发展全面性、协调性的重要参考。在近期召开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应勇检察长提出,要从机制上、管理上着力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强调要树立系统思维、长期思维、辩证思维,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理解、认识、运用。
以树立“三个思维”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理解
检察业务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检察业务宏观管理,通过理念引领等,牵引整个检察业务整体向前,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需要充分参考“三个结构比”,从宏观层面对检察工作发展情况进行深入分析。树立正确的思维观念是准确运用“三个结构比”的前提和基础。
树立系统思维,用全面、普遍联系、发展变化的观点理解“三个结构比”。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不断健全与完善,逐步形成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的基本格局。新形势下,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已成为检察工作现代化的迫切要求,准确衡量“四大检察”发展情况也成为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四大检察”发展不协调不充分,民事检察“不专”“不会”,行政检察“不敢”“不力”,公益诉讼检察“不精”等问题急需解决。强化“三个结构比”的牵引带动力,有利于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树立长期思维,不仅考虑眼前,更从着眼未来长远发展理解“三个结构比”。结合“三个结构比”之间相互联系、各有侧重、逐步递进的内在逻辑关系,持续分析研判检察履职的充分性、主动性。履职结构比立足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体框架,对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数量占办案总数的比值进行测算,衡量“四大检察”的发展是否全面与协调;案件结构比遵循司法办案具有被动性、监督办案具有主动性的规律认识,对两类办案占办案总数的比值进行测算,能够衡量监督的主动性是否充分;案源结构比针对法律监督线索不同的来源渠道,对依程序办案、依申请受案与主动发现的三类案件占办案总数的比值进行测算,可以衡量案源渠道及拓展案源的主动性。由此可见,“三个结构比”是从检察业务到具体办案、再到案件来源三个层面逐步递进,成为分析研判检察工作发展情况的重要参考。为此,需要在一个较长周期,分析研判“三个结构比”,从履职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把握“四大检察”案件总体态势,有针对性做优强项、补齐弱项;从案件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审视监督职责履行情况,提升检察履职整体效能;从案源结构比的发展变化中,精准拓宽法律监督线索渠道,与时俱进增强工作的主动性。
树立辩证思维,用动态发展的眼光、在对立统一中理解“三个结构比”。强调“三个结构比”,不是期望“四大检察”各类案件等量齐观,而是要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人民群众需求期待,以“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更加有力保障高质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在“三个结构比”整体数据上,履职结构比并不是要“四大检察”各占同等比例,案件结构比并不是只关注监督办案的动态变化,忽视司法办案中监督业务的办理,案源结构比也并不是只关注主动发现案源线索的升降,同样也要重视依程序办案和依申请受案的分析研判。体现在“三个结构比”分层分类测算上,要结合四级检察机关履职办案特点的差异针对性分析研判“三个结构比”,不能一概而论。
以坚持“三个善于”深化“三个结构比”的运用
“三个善于”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深入运用“三个结构比”,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最终需要落实到“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坚持“三个善于”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每一个案件的高质效实现法律监督工作的整体高质效,运用“三个结构比”,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以坚持“三个善于”与运用“三个结构比”持续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最高检党组深入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的具体检察实践。“三个善于”是对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是一个逻辑整体,揭示了司法办案内在规律和本质要求,既是认识论也是方法论,对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最终是要落实办理每一个案件“以事实为根据”;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与时俱进跟上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要求,需要从根本上全面落实办理每一个案件“以法律为准绳”;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办理每一个案件都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三个结构比”强调检察机关“四大检察”要全面发展,这正是高质效办案的基础,只有将高质效全面覆盖“四大检察”的每一个案件,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个结构比”强调各项检察业务要协调充分发展,以发展促进高质效办案,以每一个案件的高质效提升检察工作整体效能。
坚持“三个善于”促进“三个结构比”的具体运用。“四大检察”履职办案是将法律条文从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事实,从一般规定落实到个别适用的过程,“三个善于”与法治精神理念相适应,在内涵上是抽象的,落脚在每一个案件的办理中又是具体的,需要既始终遵守法律规定,坚守严格依法办案,又从法律条文中领悟法治精神。将坚持“三个善于”融入“三个结构比”,促进其具体运用,有利于高质效履行各项检察业务。比如,坚持“三个善于”强调高质效办案,既要严格依法,又要做到法与时转。“三个结构比”提示要提高法律监督职责的主动性,在适用法律中需要积极加强监督办案,主动拓宽监督案源。在依法办案中需要加强法律监督的主动性,针对刑民交织案件,要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准确适用法律,更加注重加强实质性监督,是否存在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的情形,依法监督纠正不当行使公权力问题,在民事虚假诉讼案件中,要注重拓宽案件线索来源,从原案中深挖虚假诉讼线索,深挖细查背后的虚假诉讼犯罪、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
坚持“三个善于”贯穿于“三个结构比”的科学运用。“三个结构比”从本质上讲,承载的是对检察工作发展情况的衡量,必须符合检察办案的基本规律,因此,“三个结构比”的运用,不能仅仅停留在数据分析,更要透过数据切实研判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路径。具体而言,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是高质效办案的基础,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是高质效办案的关键,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案的结果。审视“四大检察”履职结构比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准确判断各类案件实质法律关系,确定法律事实、区分法律关系、解决法律问题,从而促进履职结构比中的“四大检察”办案质效全面提升;审视案件结构比、案源结构比反映的履职主动性不足问题,进一步深刻理解法律条文,准确把握依法履职与增强履职主动性的关系,既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又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更加注重强化证据审查的亲历性,以亲历性确保准确性、实效性的同时,也极大地增强履职主动性,促进案件结构比中“依职权监督”及案源结构比中“主动发现案源”的合理定位。
以探索“三个契合”深化“三个结构比”的管理
最高检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强调构建一个全员参与、权责明晰、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检察业务管理新格局,提出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应勇检察长强调检察业务管理工作要深化对“三个结构比”的理解、认识、运用,指出所有的业务管理都要遵循司法工作规律,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管理好“三个结构比”要契合检察履职的三方面要求:
契合一体履职的工作导向。在业务管理一体化机制下,测算、分析研判“三个结构比”并运用于检察一体履职,树牢“一盘棋”思想,加强纵向、横向和跨区域的协作协同。针对各层级检察机关“三个结构比”差异分析,在反映出“四大检察”发展不协调不充分的问题同时,也高度重视因四级检察机关职能定位不同,各层级检察机关办案类型差异带来的“三个结构比”差异,对分州市院以上层级,将其与辖区院作为整体一并分析运用“三个结构比”,加强上级检察机关的指导、监督、统筹,强化上下一体履职;针对一个地区“三个结构比”的静态分布和动态变化,观测该地区检察业务的基本态势和发展趋势,为检力资源的一体优化配置提供数据参考;针对案件结构比、案源结构比反映出的监督主动性不足,深入落实监督办案一体化要求,健全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法律监督线索移送和办理机制,实现内部协同履职,提升主动监督合力,办案部门对办案中发现的执法司法等方面监督线索,及时研判、应移尽移,接收线索的部门加大监督线索审核、查办力度;针对不同地区“三个结构比”特点,加强跨区域协作。
契合综合履职的实践要求。审视“三个结构比”反映出“四大检察”发展不协调不充分问题,注重将“三个结构比”的科学运用融入综合履职,相互促进。通过深化综合履职,更加注重整体办案效果,各项检察职能协调互补,统筹联动发力,从检察工作的整体性出发,加强检察职能耦合,融合履职不是“四大检察”职能简单叠加,而是一种立体式、全面协调的深度融合。比如,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就要坚持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协同发展,实现“四大检察”有序衔接,以强有力的检察全面履职促进“六大保护”进一步走深走实。
契合数字检察的发展需求。数字检察作为一种全新的法律监督模式,对促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履职结构比强调“四大检察”要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示通过充分、深度运用大数据,深化对各类检察业务的分析研判。随着法律监督履职向纵深发展,“四大检察”业务之间出现了很多交叉与重合,可能带来全面深入履职的盲区和薄弱环节,数字检察为交叉重合类案的有机衔接提供了技术支持。案件结构比强调关注监督的主动性,提示通过对办案全过程业务信息和数据的动态跟踪管理,研判监督的主动性及时性,如研判办理审查逮捕、审查案件过程中,是否对侦查活动监督到位,办理不服裁判的申诉等案件过程中是否对审判活动监督到位。案源结构比关注案件线索来源,提示通过充分研判、深度运用海量数据,构建法律监督模型,挖掘批量类案监督线索,破解线索发现难题,促进监督方式从个案办理向类案监督转变,推动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
(作者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31_66475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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