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目标导向辩证施策 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发布时间:2024-09-04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经过多年司法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对于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大检察官研讨班再次明确,完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机制。笔者认为,在完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工作机制过程中,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用辩证的眼光看待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精准把握和着重处理好以下四组关系。
责任追究与权利保障的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以此获得实体上的从宽处理。因此,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更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项合法权益的保障,包括实体权益与诉讼权利。一是严格适用条件,确保从宽处理有适用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基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严格遵循程序,确保权利保障有制度支撑。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及审判机关审理期间,要结合案件全流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进行深入审查,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以确保其对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的认知和理解。三是杜绝错位,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要通过法律的精准适用,使刑罚的适用充分体现出行为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认罪认罚等因素的影响,既防止侧重追究责任而忽视对其合法权利的保障,也防止片面强调保障权利而未能精准追责。
认罪认罚与证据标准的关系。从刑事诉讼法规定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较广,包括轻罪与重罪、个体犯罪和共同犯罪。为此,在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方面,认罪认罚案件与其他案件对证据标准和证明标准的要求也是一致的。首先,认罪认罚案件同样要求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做到合法、有效、全面收集证据。非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或由侦查(调查)机关或部门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其中,对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非法证据必须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认定事实和定罪量刑的依据。其次,证据必须经过审查、质证。以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认罪为例,通过审查在案全部证据,不仅要审查犯罪嫌疑人对所犯的事实、罪名有无异议,还要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其犯罪事实的情况,特别是审查主要犯罪事实的情况,避免出现一边否认实施犯罪事实,一边为了获得从宽处理而功利性认罪的情况。再次,证明标准应当保持一致。要围绕定罪与量刑的各个要件要素,既确保每个证据的证明资格,还要确保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并排除合理怀疑,避免在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就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不能依据孤证认定案件事实而背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立的初衷。
程序从简与实体从宽的关系。正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部分程序得以适当简化,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行为作出积极评价,并给予实体上的从宽处理。因此,程序从简与实体从宽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两者互为依托、互为引导。在处理程序从简与实体从宽关系时,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程序从简不仅仅是审判机关审理程序的从简,检察机关案件办理程序可以有一定的简化,如量刑建议的简化。但同时要注意的是,对检察机关的要求更高、更严格,如要履行听取意见和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程序,而且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还须压缩审查起诉期限。另一方面,实体从宽并非必然从宽。对认罪认罚案件,能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需要结合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认罚时间节点、谅解、退赔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特别是对罪行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即使认罪认罚也要审慎从宽。
个案治罪与全局治理的关系。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并非仅仅是对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与处罚,还包括对行为人的教育与挽救及其所处社会生态的综合治理,实现治罪与治理的有机统一。一是从个案剖析犯罪成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通常会如实说明其犯罪的原因与动机以及犯罪时的心理活动情况等,这便于剖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内在因素与外在环境,为社会综合治理提供第一手素材。二是由个案办理助推社会治理。通过对犯罪的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其以身说法、以身释法,警示更多群体尊法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域、教育一片的效果。三是用效果检视全过程。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更能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通过人民群众可以亲身感知的效果推进认罪认罚案件高质效办理。
(作者为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代理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31_66475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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