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赋能公益诉讼促进新业态食药安全治理
发布时间:2024-09-04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直播带货、社区团购、跑腿外卖等新业态兴起,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防范带来新的更大挑战。为有效解决群众关注度高、影响大的危害食药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需要进一步深入落实数字检察战略,依靠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促进破解新业态食药安全领域治理难题。
传统上,检察机关关注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主要是以刑事检察部门办理的涉食药领域案件为基础,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多以此类案件为线索来源,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方式实现公益保护目的,或者是针对个案中暴露的监管不到位问题,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有关部门积极履职。目前,新业态食药安全领域治理难点主要存在案件线索较难发现、违法行为较难取证、法律规定较难适用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聚焦新业态食药安全领域监督重点,构建新业态食药安全领域治理新模式。
聚焦新业态食药安全领域监督重点
紧盯监管盲区,突出预防性公益保护理念。牢牢把握新业态食药产品产销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特点,突出预防性公益保护理念,找准社会治理和行业监管盲区。关注网售食药产品的电商资质证照上传存在异常、直播带货中虚假宣传以及以不合理低价或冒用品牌销售知名食药产品等行为,聚焦互联网平台资质审查不严、预警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通过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相关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实现由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推动治理结构系统优化。
紧盯产销链条,融合履职实现追根溯源。食药产品作为特殊的消费品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开展新业态食药安全领域监督过程中要树立融合履职和全链条治理思维,善于分析侵犯社会公共利益行为背后是否存在其他“灰黑产业”等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对接刑事检察等部门开展融合履职,实现对刑事犯罪的有力打击。如针对网售冒用地理标志食品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对互联网平台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及时监督互联网平台提高实质审查标准的同时,应将监督视角向食品生产环节延伸,真正实现源头治理。
紧盯区域特色,释放专项监督治理效能。社区团购、直播带货等新业态为诸多富有地域特色的食药产品打通销路,带动地区经济规模和效益双增长。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商家利用电商平台、“网红直播”等方式销售假冒地理标志产品,既破坏了当地企业信誉和品牌形象,也带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检察机关应当立足地域特色,深入调研了解地区资源禀赋、产业结构和地理标志产品等,结合“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专项监督,一方面维护企业合法经营利益,另一方面开拓监督视野,对发现存在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条款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问题,及时督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公平竞争审查和不正当竞争监督职责,为营造全国统一大市场贡献检察力量。
构建新业态食药安全领域治理新模式
发掘大数据潜能,破解线索发现难题。一是强化法律监督模型建用。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互联网新业态的数字化特征,深入分析平台产出的海量数据,善于将各类数据进行关联碰撞发现异常,形成批量线索。如对疑似电商违规上传证照或违规经营等问题,通过提取上传到互联网平台的信息数据,将其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备案数据相互碰撞即可发现是否存在虚假注册或冒用其他企业资质等违法线索。二是建立线索主动发现预警机制。积极对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第三方投诉举报平台以及相关行政机关,多元汇集投诉举报信息数据形成数据池,根据被投诉主体名称、投诉频次、处罚前科等设计预警算法规则,进而分析识别重点线索,提高线索发现的效率和质量。
强化科技赋能,提升取证能力水平。一是借助科技工具,提高取证效率。在确保取证过程科学、合法、规范的前提下,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要善于运用科技工具,协助调查取证。如直播带货中口播内容疑似存在虚假宣传内容的问题,由于其具有即时性和口头表达等特征,对此可通过同步录播并借助语音转化工具将口播内容转化为文本内容,再与实际销售产品包装内容进行文本内容分析比对。二是借助智能分析系统,提升证据审查效果。对涉及资金流水、销售账目复杂的案件,可借助数据智能分析系统对非法获利数额、营业金额、销售数量等证据进行数据预处理,便于检察官深度厘清案件事实,准确认定违法行为。
发挥协同共治作用,提高案件办理质效。一是构建与互联网平台企业常态化交流机制。加强与平台企业的常态化沟通交流,达成互联网新业态协同共治共识,既便于检察机关了解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动向,同时便于提高调查取证效率。另外,从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出发,检察机关在交流过程中就办案中发现的平台监管问题及时提出工作建议,促进平台企业依法经营和维护商业信誉。二是充分发挥专家意见作用。鉴于互联网新业态食药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涉及诸如网络技术、商业模式认定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检察人员要及时针对这些专业问题向相关行业协会、领域学者或行业专家咨询并形成专家意见辅助案件办理工作。三是运用检察听证厘清案件事实。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听证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新业态食药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据此,对于案件性质存在争议、行政监管职责划分不清等问题,可以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互联网平台企业工作人员等参与案件听证,厘清法律责任、明确监管职责,解决法律适用困境,共同推进案件办理。
检察机关在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过程中要始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四个最严”要求,既要关注食药安全老问题,也要关注新业态食药安全领域新挑战。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通过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要求,不断提升办案的精准性和规范性,通过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增强检察履职的积极性,提高法律监督“破局”能力,督促行政机关提高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共同促进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新业态行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8/t20240830_6646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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