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现场|“解渴”的培训送到边疆
发布时间:2024-09-04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无证经营成品汽油应适用非法经营罪还是危险作业罪?”
这两个司法实践问题一直困扰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检察院塔城分院检察官助理郝梓伶,在最近的一堂培训课上,她找到了明确答案。
为进一步做深做实对口援疆工作,近日,辽宁省检察院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精湛的检察业务专家团队赴塔城地区开展“送教上门”交流培训活动,塔城地区两级检察院245名检察干警参加培训。
“办案实践中,要结合客观真实、因果关系、主客观相一致等原则,综合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国家政策导向和法律规定看,将未经审批经营成品油的行为纳入非法经营罪应持慎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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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会上,辽宁省“十佳公诉人”、首批辽宁省经济犯罪检察人才库成员、丹东市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马原野详细讲解了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经济犯罪检察工作中应注意和把握的事项。随着课程的深入,郝梓伶的问题也迎刃而解。
“检察业务专家团队不远万里‘送教上门’,深入解读典型案例和法律条文,授课内容丰富实用,我收获很大。”课程结束后,塔城地区检察分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主任张勇意犹未尽,期待今后能够参加更多此类培训。
据悉,“送教上门”交流培训活动是辽宁省检察院2024年援疆工作计划开展的“检护丝路”对口援助培训、问需调研、送教上门等教育培训援疆“三部曲”之一。前期,辽宁省检察院与塔城地区检察机关已经在塔城地区联合举办了“检护丝路”对口援助培训班。此次交流培训活动结束后,检察业务专家团队将分别深入塔城地区检察机关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检察机关召开座谈会,开展援疆交往交流交融“三交项目”的问需调研。
(记者窦晓峰 通讯员杜海江)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408/t20240829_6646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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