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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三个善于”高质效办好每一个重罪案件

发布时间:2024-09-1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顾佳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也是检察机关长期以来工作的落脚点。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重大暴力犯罪关系国家长治久安,每一个重罪案件的办理都需要检察人员时刻绷紧公平正义责任弦,深刻领悟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提出的“三个善于”理念,把握司法办案的内在规律和实质要求,高质效办好每一个重罪案件,积极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坚持以证据运用为基础,准确把握法律关系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最基本的要求在于证据。由证据构建的案情事实是案件办理的基础,证据的审查运用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重罪案件对当事人影响重大,更应做好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从而精准把握实质法律关系。

  首先,强化证据收集的及时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查明客观事实。在适时介入阶段充分利用距离案发时间较短的特性,预判案件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有针对性开展侦查取证,特别是容易受记忆、感知所影响又不可替代的证人证言等主观性的言词证据。同时,面对案中疑点或关键证据缺失,应当充分运用自行补充侦查权,重新勘验现场、委托补充鉴定,积极开展调查核实,在亲历过程中补强完善证据。

  其次,强化证据审查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准确认定法律事实。全面审查客观性证据,审慎把握主观性证据,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运用逻辑法则、经验法则,结合审计、鉴定、技术专家等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和专业机构的意见,在排除矛盾证据、非法证据、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动态研判全案证据,认定关键情节。例如在陈年命案的证据审查中,因被害人死亡和案发时间较为久远,面对主客观证据较少的问题,可以通过案件细节的分析和现代科技手段的支持,挖掘书证、物证等客观证据,并加强和现有其他间接证据的综合运用,强化收集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同一性审查,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区分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严格认定证据效力,进而准确认定法律事实。

  再次,强化证据分析的综合性和平衡性,为法律适用奠定基础。证据的审查、分析和论证应当具有综合运用的思维,既要立足案件事实,又要分析论证行为的实质社会危害性和对法益的侵害程度,更要理顺刑罚惩罚的内在逻辑。同时也要注意,即使是重罪案件,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也是案件整体评价的组成部分,要注重包括司法解释在内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内在统一,为刑事处罚和行刑衔接的内在平衡奠定扎实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坚持以权利保障为要义,深刻领悟法治精神

  “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而“法治”的要义之一是合法权利的有效保障。重罪案件办理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能脱离法律去办案,也不能机械地就案办案,要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出发,结合法律条文深刻领悟法治精神。

  首先,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价值追求出发,积极应对重罪案件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新型毒品犯罪案件为例,当前,“以药代毒”趋势明显,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成瘾性物质被非法滥用,危害明显。在认定该类犯罪时,检察机关将非医疗目的等非法用途作为认定构成毒品犯罪的重要标准,以主观明知与是否用于医疗目的等真实用途相结合进行系统判断,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切实将人民群众对健康安全的现实需求作为案件办理的重要考量。

  其次,从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坚守司法为民的担当。以故意杀人为例,既要准确判断故意杀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意外事件等罪与非罪的界限,也要准确认定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过失致人死亡等此罪与彼罪的区分,不能单纯地以死亡结果作出单一的推断性认定,坚决防止和杜绝“谁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基本法治精神,查明事实和真相,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再次,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多方位听取意见。准确适用法律,需要兼听则明。法律条文背后的价值和理念更多源于社会公众朴素的价值观。重罪案件适用法律时,更需要在查明客观案情和行为的基础上,倾听多方意见,包括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法定代理人的意见,也要适时听取人民监督员、听证员的意见,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听取意见的过程中进一步查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关键情节是否认定准确,防止冤错案,防止罪与刑不相当。

  坚持以群众感受为目标,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要将天理、人情统一于国法适用。刑法作为处罚最严厉的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需要做到法理情的有机统一,坚持为人民司法,与社会大众同频共振,让司法处理结果更为人民群众所接受。

  首先,宽严相济是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公平正义的有效方式。应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体适用于重罪案件办理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以及严重暴力犯罪等犯罪当然应当从严从重打击,但是,对于其中具有法定、酌定情节的,也应当体现宽严相济,从而通过“每一个”案件,让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其次,诉源治理是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通过个案挖掘背后的监管漏洞、管理缺失,以类案分析归纳内在症结,通过检察建议、联动工作机制、系统化预防方案、经营规范提示等方法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真正将“检察护企”“检护民生”落地落实。检察机关深入推进落实窨井盖安全治理的四号检察建议、涉寄递违禁品治理的七号检察建议、涉安全生产治理的八号检察建议等,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引导行业依法经营,引领全社会遵纪守法远离犯罪,以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创新,以多维度综合保护推动社会和谐。

  再次,释法说理是让人民群众多样化感受公平正义的必然选择。重罪案件多为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案件处理结果极易在网络发酵引发社会舆情,检察机关需要在不同阶段及时回应处理,将法理、情理说通说透,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公平正义。重视每一份法律文书的制作,真实反映检察机关履职过程,通过实体与程序并重、司法办案与释法说理并重,以个案的认真办理深化人民群众的获得感。重视典型案事例、工作白皮书的发布,以新型毒品犯罪等类型化重罪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展现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关注的严重犯罪予以严厉打击,以类案的及时总结强化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重视“两微一端”的综合法治宣传、信息发布,在普法中收集社情民意,主动、及时回应网络舆情,以信息的有效反馈凝聚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作者分别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重罪检察部门主任,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04_6651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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