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现场没有监控,归案初期他拒不认罪
发布时间:2024-09-1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房间内的香烟、名酒等财物不翼而飞,案发现场没有视频监控,犯罪嫌疑人又矢口否认盗窃事实,如何破局?日前,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今年1月17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居民胡女士回到位于渔洋关镇的小洋房家中时发现,自家门锁被撬开破坏,卧室里的8瓶茅台酒、1条黄鹤楼香烟和若干硬币等财物被盗,小偷试图撬开屋中的保险柜,但未撬开。胡女士报案后,公安机关立刻展开侦查。
由于案发现场没有监控,无法锁定作案时间和作案人员,侦查工作一时无法取得突破。为此,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经仔细研判案件,承办检察官提出了将案发现场分为中心、外围、主干道3个区域,调取案发现场周边街道的监控录像,围绕录像侦查的办案思路。
经过分组查阅十余个监控探头,重点查看夜间录像,民警终于在17日凌晨2时46分的录像画面中,发现有一束微弱的手电光出现在胡女士家的大门口。以这束手电光为突破点,公安机关缩小监控录像查阅范围后,发现了谭某的身影,并锁定其驾驶的白色轿车。今年1月19日,公安机关在谭某家中搜查扣押了相关赃物。次日,谭某被传唤归案。
“这些都是我自己买的东西!”到案后,谭某在公安机关的前11次讯问中都矢口否认自己的盗窃事实。直到民警从其汽车后备厢中搜出了技术性开锁工具及作案时穿戴的鸭舌帽和防护服后,谭某才如实交代。今年1月,他驱车来到渔洋关镇踩点时,见胡女士家装修气派且无摄像头,平时又少有人居住,于是趁夜入室偷走了茅台酒和香烟。
2月17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审查批捕。经过仔细审查案卷,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公安机关在搜查时发现,谭某的住所内各类烟酒、茶叶等财物摆满了一屋。
“虽然根据被害人陈述,从谭某住处搜出的部分物品与部分被盗物品特征相符,但这些搜查出的烟酒都属于种类物,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从谭某住处搜出的物品系被害人的被盗物品。并且由于被害人房间内没有监控,也无法证明谭某当夜就出现在案发现场。”承办检察官说道。
为完善、固定证据,承办检察官制作了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对谭某所穿衣物、鞋子进行检查,提取谭某的生物检材,并对在案发现场提取的头发、纹印、脚印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证实,谭某的确在案发现场出现过。同时,对撬棍等物证进行鉴定,进一步补强证据。
4月1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还原谭某1月17日凌晨盗窃的完整事实经过,承办检察官以谭某案发前和逃离现场后的活动轨迹为主线,认真审查在案的每份证据,对全案证据的关联性进行比对,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调取了谭某购买开锁工具、防护服等的网购记录,并向胡女士调取被盗物品的购买凭证。同时,检察机关还引导公安机关对被盗茅台酒外包装上的笔迹进行鉴定,经比对胡女士的字迹,确定包装上的笔迹为胡女士所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最终,经审查认定,谭某盗窃的茅台酒价值1.3万余元、香烟价值1000元、硬币200元,合计1.4万余元。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盗窃未遂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由于谭某未打开的保险柜内存放有10万元现金,故其犯罪情节应认定为盗窃数额巨大。
5月9日,该院以谭某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日前,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9/t20240905_16589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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