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护民生|男子给食品随意“加料”被判了
发布时间:2024-09-10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
刘某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并处罚金2000元
到底怎么回事?
一起去看看吧?
案情回顾
2020年5月至2023年5月,刘某为了使烤出来的烟熏肉卖相好,便在制作过程中添加胭脂红,后将添加胭脂红的烟熏肉拿到市场进行销售。经检验,刘某生产、销售的烟熏存有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的胭脂红,检验结果不合格。
案件移送至勐腊县检察院,经审查,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熏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刘某深刻反省道:“我一直认为自己在烟熏肉中添加了一些胭脂红应该不会涉及违法犯罪,通过检察官释法说理,我认识到了错误。希望广大商家在生产制作食品时,一定要注意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知道什么能用什么不能用,不要等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再追悔莫及。”
勐腊县检察院深入开展“检护民生”专项行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高质效检察履职做深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bn/202409/t20240910_664491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上一篇: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工钱拿到了,娃娃学费有着落了
- >>下一篇: 行政检察与民同行|“行” 动派!三年砥砺,绘就法治新画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