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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尉氏:寻找民事执行“最优解”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张友志)“两年来,我在两地之间来回跑,多亏检察机关的监督,才让问题彻底解决了。”日前,河南省尉氏县检察院检察官回访一起执行案件时,申请参与分配的案外人李某说道。

  李某与胡某的借贷纠纷经长葛市法院调解结案,因胡某未按时还款,李某申请强制执行。长葛市法院在查封胡某位于尉氏县某小区房产过程中了解到,该房产此前在债权人杨某的申请下已被尉氏县法院查封。后来担保人提供担保后,杨某与胡某达成执行和解,但因胡某再次未按约还款,该案于2022年3月恢复执行。之后,该房产两次流拍,杨某垫付该房产尚未结清的10余万元银行抵押款后,提出以物抵债的申请。以物抵债后,杨某与胡某还有未执行的案款4万余元。

  2022年7月,李某向尉氏县法院递交参与分配申请。同年9月,尉氏县法院对杨某与胡某的债务纠纷作出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随后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3年4月,法院驳回了李某的参与分配申请,李某于是向尉氏县检察院进行申诉。

  办案检察官审查发现,该案争议焦点主要是法条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李某在胡某与杨某债务纠纷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交参与分配申请,法院也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了执行程序,足以证明胡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权,此情形应适用上述规定,同意李某的参与分配申请。

  2024年6月,尉氏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根据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并依法执行担保人财产,从而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随后,经法院调解,杨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双方同意将涉案房产对外转让,扣除杨某垫付的款项后,按照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该案是开封市首例检察监督执行过程中案外人申请参与分配并达成和解的案件。”尉氏县检察院副检察长曹新民表示,参与分配制度能够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及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一定程度上缓解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409/t20240920_66641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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