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非刑事化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根据刑事责任年龄将涉案未成年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进行分类,检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分别作出起诉、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并同时引入社工、社区五老等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全面开展社会调查、心理测评、心理疏导、跟踪帮扶等工作。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涉案未成年人,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可以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非刑事化(未被处以刑事类措施)罪错未成年人,规定了训诫、责令赔礼道歉、参加社会服务等干预措施。值得注意的是,与刑事化教育矫治措施不同,非刑事化罪错未成年人干预措施无论对于家长还是对于未成年人本人而言,均缺乏强制性与可操作性,难以实现理想的教育效果。
鉴于此,检察机关作为全过程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政法机关,有必要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推动完善科学、有效的非刑事化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措施,做好教育矫治工作。
一是完善非刑事化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目前,我国的刑事化罪错未成年人处遇措施已有较为完备的适用程序、制度保障,司法社工、社会志愿者等的加入更是有力助推了教育、感化、挽救的顺利进行。相比而言,非刑事化罪错未成年人处遇措施缺乏具有操作性的程序规定、制度保障与具体实施者。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检察监督职能,联合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一个操作性强、约束力强、衔接顺畅的非刑事化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规范处理程序,明确非刑事化罪错未成年人分级标准,细分干预措施的适用条件和情形,通过分级干预确保对非刑事化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并保护其相应权益;可从现实可行的角度出发,完善配套机制,明确专门教育工作的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和人员经费等内容,逐步探索开放式矫治、半机构化矫治以及专门教育矫治之间相互转化的程序,探索赋予开放式矫治一定强制力与约束力,保障教育矫治取得实效,有效降低再犯罪率;要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专门教育机构职能,在明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具体职责等内容的基础上,确保专门教育启动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是全面打造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对非刑事化罪错未成年人的分级处遇,离不开司法专业化和帮教社会化综合施治。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府检联动机制,联合公安、法院等司法机关和团委、妇联、民政、教育等具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能的机构及其他社会化组织,共同全面打造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搭配立体的社会化帮教网络,助力“事先发现与评估、事中干预与教育、事后评估与社会治理”机制有序运行。第一,要通过制度设计,明确各组织机构的权责,确保各方分工协作、有效衔接配合,以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高质量的社会支持工作,实现教育矫治目标。第二,搭建大数据平台,联合其他司法机关和职能部门共享数据,形成未成年人信息服务网络,整合社会调查、心理测评与心理疏导、帮教、家庭教育指导等职能,有效利用心理咨询专家、专业社工、家庭教育专家及志愿者的资源,实现高效协作。此外,还可因地制宜建立跨区域和跨机构协作机制。第三,通过制度设计,明确司法社工组织等社会帮教力量参与帮教的主体地位,赋予社工参与帮教的强制力,细化程序性规则,保障社会参与的有序性;引进和培养具有组织性、专业性和多样性的社会化帮教力量,形成完善的专业化社工和青年志愿者培养机制,组建专业化队伍,完善社会化帮教考评标准,确保有效完成非刑事化罪错未成年人的社会化帮教。
三是规范非刑事化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分级处遇措施能够有效矫治教育非刑事化罪错未成年人,除了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外,检察机关还应推动完善社会评估机制,综合评估相关罪错未成年人矫治情况,定期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根据评估机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评估团队,并明确监督职责与内容;若发现家庭教育、学校管制、司法社工帮教以及专门矫治中效果不佳的情况,应当及时干预,责令改正、调整或者监督其接受专业指导。
(作者系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19_6663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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