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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民事检察和解 实现事心双解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开展“入村寨进社区走企业访群众”大走访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民事检察职能作用,重点对案件当事人、特殊群体家庭、法律援助对象、重复信访户等人员及政法机关挂点联系的重点企业进行走访,通过民事检察和解促进实现“事心双解”,取得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办案效果。

  坚持问题导向,多元化推进民事检察和解工作。(一)加强溯源分析研判。针对一些民事案件存在的“案结事未了”的问题,办案人员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侧重于围绕当事人诉讼的根源、争议的焦点、有无和解的可能性等进行分析研判。通过类型化识别,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对于生效裁判正确的案件,主要对申请人做好释法说理、息诉服判工作,并征求其他当事人是否具有和解意愿;对于涉及相邻关系、民事侵权、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具有一定和解基础的案件,主动与当事人见面,充分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并适时公开审查意见,引导当事人厘清是非、明确责任,缓解双方的对立情绪。

  (二)加强上下一体协作。针对基层检察院存在的裁判结果监督案件线索少的问题,充分发挥常态化大走访活动在“访民情、解民忧”方面的优势,联合群众、案件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促进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和解息诉。黔东南州检察院以大走访活动为契机,将52件生效裁判监督案件交由原一审法院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进行调查核实,对发生在当地的矛盾进行针对性化解,经过两级检察院的共同努力,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17件,和解成功率较去年同期增长了17%。

  (三)加强检法横向联动。针对民事检察和解协议效力缺乏刚性的问题,探索民事检察和解领域的检法衔接方式,与法院共同督促当事人及时有效履行协议内容,对于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通过法院司法确认赋予和解协议履行的效力,防止检察和解损害法院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实现民事检察与民事审判的良性互动。如,黔东南州检察院在办理凯里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一业主合同纠纷案的过程中,考虑到业主不服法院生效判决,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商请凯里市法院进行司法确认,保障和解协议在较短时间内得到兑现,达到了良好的定分止争效果。

  坚持分类施策,快捷化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一)畅通弱势群体诉求表达渠道。加强与法院、人社、民政、信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机制共建,拓宽弱势群体诉求表达、利益协调路径,综合运用“支持起诉+检察和解”模式,妥善办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案件。如,剑河县检察院成立了“保护弱势群体支持起诉办案中心”,并在该县综治中心成立了“保护弱势群体支持起诉为民服务点”;从江县检察院与该县法院会签了《关于建立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协作机制(试行)》;镇远县检察院探索检察机关主导,村居两委、行业协会等积极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打造检察环节民事矛盾纠纷的“终点站”;榕江县检察院与县人社局会签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帮助农民工讨薪维护合法权益的协作机制(试行)》,互推案件信息50余条,促成讨薪纠纷和解30余件。

  (二)畅通企业权益保护渠道。进一步深化日常走访企业,为企业排查风险、提供法律服务等常态化联系,推动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的衔接联动机制。如,雷山县检察院与该县工商联签订了《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信息共享机制的意见》,由检察机关与行业商会、行业调解组织搭建非诉调解平台,对涉及符合法定和解条件的涉企民事诉讼监督案件,邀请行业商会或行业调解组织等共同参与和解工作,并将和解情况通报工商联。

  (三)探索知识产权领域保护渠道。以开展服务保障“四区一高地”建设专项工作为契机,积极融入“村BA”“村超”品牌培育及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以法治力量助推“村BA”“村超”品牌安全有序运行。

  坚持依法履职,精准化推动提质增效。(一)合理运用调查核实权。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仅通过阅卷及审查书面材料往往难以全面、准确掌握案情,需要办案人员放下案卷走出去,合理运用调查核实权,采取询问当事人、勘验现场、实地走访、咨询专业人员等方式,查明案件真相,引导各方当事人凝聚共识,破除和解障碍。如,在黔东南州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持续十余年的田土民事纠纷案中,办案人员两次到现场勘查,多次上门沟通,向村委会了解争议田土的历史情况,找准了当事人诉求的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二)善于释法说理。对于单方或双方有和解意愿,但在一些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的案件,充分发挥检察听证在核实案件事实、释法说理、化解纠纷和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借助第三方力量促进当事人和解,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形成正向预期。

  (三)及时跟进监督。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农民工讨薪支持起诉案件作为切入口,在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开展跟踪回访,督促欠薪人主动履行义务,帮助农民工及时拿回欠薪。对于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或者反悔的欠薪人,支持农民工提起诉讼,并跟进法院生效判决的执行情况,督促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兑现到位,坚决杜绝民事检察和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2023年以来,黔东南州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农民工支持起诉案件160件,参与调解、促成和解58件,相关协议均第一时间履行到位,共帮助249名农民工兑现被拖欠工资132万余元。

  (作者单位:贵州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09/t20240918_6661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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