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影响两家人感情的闹心事翻篇了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一起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历经3级法院、6次民事诉讼程序、多次多级信访,但就是“车轱辘打空转”,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争议双方身心俱疲……如何帮助当事人消解对立情绪,修复社会关系,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考验着办案检察官。
“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向全体检察人员提出的明确要求。
近日,记者在山西省临县检察院了解到一起民生“小案”。该院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武小琴对案件的复盘,让记者对于如何践行“三个善于”理念有了新的理解。
越走越窄的诉讼路
2021年6月,临县检察院收到了长达数十页的监督申请书。
事情要从2012年说起。因山西中南铁路建设途经临县大禹乡杜家岭村,安女士从其公公吕某忠处继承的两孔砖石窑洞及其附属设施被拆除。乡政府与安女士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中南铁路同年将9.3万余元拆迁补偿款汇给了乡政府。
在发放拆迁补偿款之际,同为吕家子女的老吕等兄妹6人得知了此事,提出该窑洞是其父母所有,并提供了房屋产权证明,向乡政府主张权利。经过调解,老吕等人与安女士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补偿款的发放陷入了僵局。于是,乡政府以案涉房屋与老吕等人存在权属争议为由拒绝了安女士的补偿款支付申请。一场漫长的诉讼之路也就此开始……
2015年6月23日,安女士以大禹乡政府为被告向临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乡政府立即向其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得知安女士提起诉讼后,老吕等6人也随即申请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请求确认安女士与大禹乡政府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无效,要求大禹乡政府向其发还拆迁补偿款,并主张安女士、大禹乡政府连带赔偿6人的损失2万元。
经过审理,临县法院认为安女士与老吕等人诉争的房屋有权属争议、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判决驳回了安女士以及老吕等6人的诉讼请求。老吕等6人和安女士均不服,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是,老吕等人向山西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随后,省高院以原审未进行实体审理,驳回原告及第三人诉讼请求存在错误,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发回临县法院重审。经过审理,临县法院认为安女士请求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当提起行政诉讼予以解决,裁定驳回安女士的起诉,但并未处理老吕等人的诉讼请求。
无奈之下,老吕等人向临县法院申请继续审理和再审,但请求均被驳回。老吕等人又以安女士为被告另行提起诉讼,临县法院却以无须另案起诉为由,裁定驳回了起诉。老吕等人再次上诉后,吕梁市中级法院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轮轮诉讼程序走下来,老吕等人越发感到不解——明明是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但经过法院多次审理后,不仅合法权益未得到维护,自己怎么还从案件中“消失”了呢?多次信访申诉后,得知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老吕等人向临县检察院递交了监督申请书。
一方当事人“坚决不调解”
6年多“车轱辘打空转”的诉讼已经让争议双方都身心俱疲,司法公信力也因此受到质疑,如何才能真正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看完厚厚的监督申请材料,负责承办该案的武小琴陷入沉思。
为了更好地找到办案突破口,武小琴来到了杜家岭村实地走访。“从结婚开始到拆迁,我在这里已经住了40多年,维护修缮也都是我们家负责,现在老吕他们忽然回来说房子和拆迁款都应该是他们的,我想不通这个道理……”面对武小琴的询问,安女士也是一肚子委屈和不解。
经过走访调查和审查案卷,武小琴得知,根据房屋产权证上的登记信息,案涉房屋实际上是由安女士、老吕等人的长辈4人共有,长辈过世后,安女士与老吕等人都享有该房屋的继承份额。
“安女士和老吕等人本就是亲戚,并且安女士是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双方如果能够调解成功,应该是解决问题最理想的路径。”武小琴持续与老吕等人沟通,详细告知他们案件目前的进展情况。在多次安抚老吕等人的情绪,并耐心倾听、深入了解他们的诉求后,武小琴积极组织调解,努力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然而,调解并未成功。一天中午,正在吃午饭的武小琴收到了老吕发来的信息:“检察官,这件案子已经诉讼了6年多,我们的诉求只是想要回属于自己的房子和赔偿份额。但时至今日,法院的错误判决仍然没有纠正,仍然没有对此案进行实体审理,这对我们太不公平了。所以我们坚决不调解、不撤诉。”
看到老吕的话,武小琴放下筷子,陷入了沉思:老吕等人的诉求在多次审理中一直得不到重视和满足,这已经成为他们的心结。要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督促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才是解题的关键。
作出更优选择
经过仔细查阅案件材料,梳理监督要点,武小琴发现,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房屋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但背后还隐藏着申诉人与乡政府之间的行政争议尚待解决。
而令老吕等人耿耿于怀的原审生效民事裁定是经发回重审由临县法院审理后作出的,仍存在遗漏诉讼请求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下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规定,这种情况既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机关抗诉,也可以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由原审法院再审。
于是,新的问题又摆在了武小琴的面前:是提请抗诉还是建议再审?
“老吕等人和安女士的这起案件两次经过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对案件内容和当事人的诉求都是最熟悉的,如果提请抗诉,案件就会由上一级法院审理,这可能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而且原审法院始终没有进行实体审理也是老吕等人的心结所在,《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中的规定是‘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根据此案的情况,我们可以灵活适用,作出更优选择。”武小琴说。
经请示上级检察院,武小琴的意见最终获得支持。2021年9月,临县检察院向临县法院发出了再审检察建议书。在开庭审理和判决作出前后,临县法院邀请临县检察院全程跟踪,并协助进行释法说理。该院检察长也多次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该案。
2022年10月,经过再审,临县法院判决大禹乡政府向老吕等6人支付拆迁补偿款5.5万余元及利息,以及老吕等人因维权产生的费用1万元,向安女士支付拆迁补偿款3.8万余元及利息。随着再审判决书的生效,这起经过多次多级上诉信访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在采访中,武小琴告诉记者,案件审结之后,老吕和家人回了趟杜家岭村,曾经针锋相对了10年的两家人一起坐下来,在安女士家吃了顿饭。电话回访时,老吕也说这件事在他心里已经翻篇了,这让武小琴感到由衷高兴。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mtbb/202409/t20240920_665716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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