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咋变成了代理关系?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姚雯/漫画
“孩子今年已经上大学了,公司已经给我补发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我现在就想着好好供娃上学!”近日,甘肃省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抗诉案进行回访时,当事人龚某的言语中透着感激。而在两年前,龚某还在为和公司打官司的事心烦不已。
辞职被拒
申请劳动仲裁解约
2006年12月,龚某应聘进入某保险公司设立的远程出单点从事出单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每月工资890元。工作一段时间后,某保险公司决定由龚某独自负责该远程出单点的全部业务,劳动报酬以出单点的提成及个人代理保险业务的提成为主。
2019年7月,某保险公司撤销了该远程出单点,但没有对龚某作出明确安置,只通知其居家办公。龚某曾两次向公司递交辞职信。因辞职未获批准,同年10月23日,龚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工资、社会保险费、经济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仲裁委员会认定龚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存在12年的劳动关系,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龚某经济补偿金4.5万余元。
诉至法院
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缩水
龚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身兼数职的工资及五险一金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白银市白银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在仲裁时只主张经济赔偿金,仲裁裁决保险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不当,且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仅判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驳回了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龚某不服,向白银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白银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双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及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二是龚某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工资及缴纳社保费的理由能否成立。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4份劳动合同、5份代理合同。这两种合同在时间上有重合,通常认为签订在后的合同是对之前合同的变更。龚某多次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应当清楚劳动合同与代理合同的区别,对于已明确约定为代理合同的从业期间,不宜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可认定龚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长为六年一个月,故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龚某经济补偿金2.1万元,驳回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龚某不服,向甘肃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按照12年认定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其他费用。甘肃省高级法院维持了白银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判决,驳回了龚某的再审申请。
申请监督
检察院抗诉促改判
2021年8月25日,龚某向白银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我明明在公司工作了12年,怎么就缩短成了六年一个月,剩下时间里的劳动关系怎么就变成代理关系了?简直让人难以理解和接受!”龚某告诉检察官,法院没有以双方在仲裁委员会笔录中认可的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却以他从未亲笔签名的假代理合同来认定双方存在代理关系,明显有悖事实。
结合龚某的陈述,经过细致审查后,白银市检察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向甘肃省检察院提请抗诉。
2022年12月15日,甘肃省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梳理、研判案件事实,并和双方当事人积极沟通。“我离职后没了收入,老公又欠了一屁股债,孩子也不好好学习打工去了,我现在只能去跳楼了。”龚某的情绪十分激动。检察官多次在电话中劝慰龚某冷静面对问题,告知其案件正在加紧办理中,检察机关一定会依法查明真相、维护公正。
“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代理关系的关键证据是保险公司提交的5份代理合同,而从白银市检察院取得的司法鉴定意见来看,这5份代理合同并不是龚某本人签名的。原审法院没有综合全案证据客观认定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仅以5份真实性存疑的代理合同来认定双方存在代理关系,不符合事实。”承办检察官指出,“保险公司在仲裁时已自认劳动关系为12年,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为12年,应当依法抗诉。”经过认真研判,2023年5月20日,甘肃省检察院依法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2023年11月17日,甘肃省高级法院指令白银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同年12月11日,白银市中级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双方存在12年劳动关系的关键事实,判决由某保险公司支付龚某经济补偿金4.5万余元、工资报酬15万余元、社会保险费3.4万余元。白银市中级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提交非龚某本人签名的代理合同作为证据,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和对案件的正确处理,遂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决定。
至此,这场持续了近5年的劳动争议纠纷彻底解决。
树立维权意识
要主动签订劳动合同
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近年来,在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的各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大都存在当事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难以认定的问题。虽然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但很多时候,用人单位并不愿意与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当纠纷发生时,就业人员便难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从而导致维权困难。
“本案中,龚某虽然在保险公司工作了12年,但只与公司签订了3份劳动合同。龚某于2008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之后,直至2018年5月22日,才与公司签订第二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时间跨度长达8年,这就给了保险公司伪造证据的可乘之机。在此情形下,若没有其他有力证据印证,确实难以确认那几年里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承办检察官介绍。
据了解,检察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现案涉劳动合同、代理合同上龚某的签名字迹存在明显差异后,随即对案涉代理合同中龚某的签名进行了司法鉴定。经白银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涉5份代理合同中,龚某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结合保险公司在仲裁时对劳动关系为12年的自认,足以证实法院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认定错误,继而导致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等计算错误。检察机关通过精准监督,使案件得以改判,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9/t20240920_166147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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