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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污染企业“绿色突围”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今年,国内大部分双氧水企业使用的酸碱交替的固定床过氧化氢生产工艺已被应急管理部要求禁止,5年内完成改造升级。还好去年检察机关坚持要求我们‘技改抵偿’,提前实现设备升级焕新。”近段时间,A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每天一上班就会来到技改施工现场巡查,询问工程进度。

  A公司的新变化得益于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下称“重庆一分院”)的高质效履职,大力支持企业用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排污之害:长江支流被污染

  A公司是位于重庆市长寿区某工业园区内的一家生产双氧水的化工企业。2020年6月,A公司在新工艺试生产期间产生了大量含有三甲基苯等物质的生产废水。按照规定,生产废水应当由公司废水站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才能排入园区管网。但由于其废水站处理能力不足,无法及时进行预处理,废水只能堆积在应急池中。

  “张总,园区一直说我们预处理达不到接收标准,不让我们排放废水入管网。应急池都快溢出来了!”2020年8月29日,A公司排污负责人张某得知情况后,安排员工摸黑设置暗管,将废水外排至厂区的绿化带中,9小时内共计偷排180吨,其中部分废水经厂区雨水井进入长江一级支流晏家河,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

  次日,重庆市经开区生态环境局监测到A公司的违法行为后,迅速启动应急措施进行关闸拦截,并对其作出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此案移送至长寿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案情复杂,2022年8月,长寿区检察院将违法行为人损害公益线索移送重庆一分院办理。

  重庆一分院受理案件后,办案组重新对案发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调查并补充取证,结合行政处罚案件、刑事案件等证据情况,最终认定A公司造成生态环境损害204万元。

  2022年12月,A公司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70万元,折抵行政罚款;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3年3月,重庆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204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之辩:“法度+温度”化解企业心结

  2023年9月26日,A公司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庭审中,检察机关向法庭出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充分证明A公司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事实。A公司对检察机关所起诉的违法事实和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予以认可,但对排污后果、生态环境损害价值等焦点问题提出质疑。

  针对A公司主张的“排污时间较短且被及时拦截,未造成环境损害”说法,承办检察官余友前出示了权威鉴定结果,明确拦截时间与排污时间相差24小时,废水已渗漏进入晏家河。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计算依据方面,早在取证阶段,检察官就主动对接生态环境部门,邀请生态环境领域专家作为检察公益诉讼技术官全程参与调查,并在检法工作联席会上,多次与法院技术调查官探讨“取经”。根据《关于虚拟治理成本适用的情形与计算方法的说明》,本案适用虚拟成本计算法。

  面对检察机关出示的证据,A公司不再辩驳。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本案的核心价值也在于促使企业提升环保意识和实践环保行为,实现公益损害防治。”余友前的一番总结陈词进一步解开了周某的心结。

  “我愿意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最后,周某当庭主动向法院申请调解。

  解困之法:“技改抵偿”赋能企业绿色发展

  作为当地最大的双氧水生产企业,A公司近年来的产量逐渐难以满足市场需求。为此,A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尝试工艺升级,结果在试生产期间就因大量废水引发该案,工艺升级被迫搁置,为后续生产经营埋下隐患。

  如何既让企业如期履行民事公益诉讼判决又让企业能继续“活下去”?重庆一分院给出了“技改抵偿”的方案——204万元生态损害赔偿金可以作为企业的环保和工艺技术升级改造费用进行抵扣。

  “处罚不是目的,如果让企业在解决污染的前提下发展得更好,这比执行全额修复费用更有意义。”2023年10月30日,企业与检察机关达成调解,法院出具调解书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企业表示将全力落实检察机关提出的“技改抵偿”方案,保障环保技术升级。

  今年6月,A公司与环保设备供应方多轮洽谈后,主动增资到300万元采购了最先进的环保设备。7月,在检察机关的协商下,相关行政部门提供“绿色通道”,快速核准审批,让A公司对原废水站进行重建改造、修筑机房,为即将进行的设备安装调试做好准备。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出由企业采用技改抵偿方式偿付生态修复费用,既能最大程度保护生态环境,又助推企业用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走上绿色发展道路,实现了案件‘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余友前说。

  日前,检察官来到企业进行回访时,周某兴奋地说起企业发展的美好未来:“设备投入使用后不仅能减少50%的污染排放,还能让年产量提高至60万吨。凭借这一优势,我们正在和一家大型电化企业洽谈合作。”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9/t20240912_16599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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