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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眼看陇检175】检察日报丨对一方“解冻”,也要让另一方理解

发布时间:2024-09-25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4年9月23日,检察日报头版刊发《对一方“解冻”,也要让另一方理解》。

  

  《检察日报》截图

  及时解除对安装公司账户超标的额资金的冻结措施,能帮其走出困境;但如果仓储公司不理解,很有可能产生新的矛盾——

  “公司账户在货款执行完毕的当天就解冻了,现在我们公司顺利渡过了流动资金短缺的难关。”近日,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的当事人张某向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反馈道。

  今年6月,某安装公司白银分公司(下称“安装公司”)员工张某来到白银区检察院,称公司账户资金被法院超额冻结了,希望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经查,2022年3月5日,该公司与某仓储公司(下称“仓储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仓储公司向其供应钢材,收货40日内付清当批货款,逾期按日支付1‰的违约金。2023年2月28日至7月11日,仓储公司先后向安装公司供应钢材9批,累计货值361.3万元,但一直未收到货款。

  今年4月,仓储公司将安装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并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冻结安装公司账户资金608.5万元。5月,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安装公司向仓储公司支付货款和违约金共计386.3万元。但是法院并未及时解除对安装公司账户超标的额资金的冻结措施,导致该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经营陷入困境。

  “我们经审查发现,安装公司反映的情况属实。”承办检察官分析认为,法院对于超过调解书确定义务的银行存款,在扣除其他法定费用后,应及时解冻。

  承办检察官经进一步调查,了解到安装公司的违约行为也给仓储公司的资金周转带来了较大困难,如果仓储公司不认可检察机关的民事监督,很有可能在监督过程中或者后续的执行过程中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提出异议,从而产生新的矛盾。为确保该案得到公正圆满的解决,该院决定听取仓储公司的意见。

  承办检察官结合案情,向仓储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释明进行民事执行监督的原因和目的。“仓储公司主要担心我们的监督行为会阻碍调解书的执行,或者拖延对方的履行时间,从而损害自己的利益。”承办检察官介绍,在详细说明民事执行监督的目的是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资金的冻结措施,而非解除对方企业账户上所有资金的冻结措施,并不会影响到调解书的执行后,仓储公司对检察机关的做法表示理解。

  6月13日,白银区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涉案执行过程中超标的额冻结的安装公司账户资金解除冻结措施。日前,法院书面答复检察机关,表示已经解除了对安装公司银行账户超标的额资金的冻结措施。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47/351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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