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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时评丨让基层干事有“径”更有“劲”

发布时间:2024-10-10     来源: 七一网     作者:佚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今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天津、湖南、重庆、山东、青海、宁夏等地考察期间,密集对基层减负工作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强调“持续深化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为基层干部干事创业创造良好条件”,可见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基层减负一篙不松、一抓到底的坚强意志和坚定决心。基层减负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地各部门不能只下达“过河”任务,还要坚持问题导向、改革问效,帮助解决“桥”和“船”的问题,让基层干事有“径”更有“劲”,真正把减负做到干部群众心坎上。

  以明责减负推进基层“轻车快马”。权责不清、责任无限等问题长期困扰着基层,有的以“属地管理”为名搞“责任书”“军令状”,美其名曰“压实责任”,实则“责任甩锅”;有的不考虑客观实际,事权过度下放,导致基层出现“能力有限,责任无限”的窘境。从根子上破题,必须聚力减事项。减去不应或不宜由基层承担的事项,让基层卸下包袱、轻装前行。要梳理细化镇街、村社、网格职责清单,进一步明晰权责边界、划分条块事权、理顺职责关系。规定未列入清单事项不得擅自向基层摊派,强化反面典型通报曝光,着力实现“清单之外无事项”。同时,上级部门要强化清单事项的监测评价,确保减事不减责、减量不减效。必须聚力减牌子。牌子背后是考核、是排名、是问责。要深入整治“牌子乱象”,做好规范挂牌、清牌减负的“净墙”工作,让“花架子”牌子“下岗”,服务群众和抓落实职责“归位”。建立监测点、观察员问题线索直报和挂牌准入机制,形成挂牌监管常态,防止“一边摘旧牌、一边上新牌”。必须聚力减证明。“我妈是我妈”等证明乱象,本质是有关单位的“责任甩锅”。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微观落实“减证便民”行动,明确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的证明事项外,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切实提升办事便利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取消清单及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并广泛公示公开,让企业群众清楚证明材料“开不开”“由谁开”“怎么开”,推动惠民强企落到实处。

  以资源下沉促进基层“提能壮马”。人才“引不来、留不住”困境在基层仍未根本改变,一方面,上级部门频繁借调导致业务骨干被“长期占用”;另一方面,基层干部培塑、增强综合能力渠道不畅、路径不宽,致使专业能力不足,干事事倍功半。谋深破题举措,要推动力量下沉。结合本轮机构改革,采取“减上补下”、包片、派驻等方式,进一步充实基层一线力量。加快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引导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高素质人才到社区干事创业。严格开展违规借调基层工作人员清理整治,常态开展“回头看”,真正让党员干部回归基层、深耕基层、服务基层。要推动培训下沉。开展基层干部能力提升行动,聚焦镇街党政“一把手”、村级党组织带头人、党员干部、网格员等各类力量,通过数字夜校、半日课堂等多元形式,分级分类、分层分段,制度化、常态化开展示范培训、集中培训、全员轮训,不断提高发展经济、依法办事、服务群众能力。要推动保障下沉。只有加大保障支持力度,才能让基层干部安心扎根、干事创业。进一步健全“年轻干部到基层去、领导干部从基层来”机制,推动职级晋升、年度考核优秀比例向基层倾斜。强化镇街、村(社区)工作经费保障,有序落实乡镇干部待遇提升、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等政策,让基层干部多一些动力活力、少一些阻力压力。

  以共建共享聚合基层“千军万马”。基层治理“干部拼命干,群众站着看”的现象客观存在,其病根在于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的渠道、机制不健全,企业、社会组织、新就业群体等融入感、参与度不高。要深化报到践诺。积极引导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进社区、回小区“双报到”,推行“群众点单、社区下单、党员接单”服务模式,完善“院坝吹哨、党员报到”问题闭环销结机制,让党员的“服务之手”和群众的“需求之手”看得见、拉得上、握得住。建立群众满意度评价和问题反馈机制,将其作为培养、考察识别党员干部的重要途径;同时强化典型选树、引领示范,浓厚党员积极参与、群众热情支持良好氛围。要引导多方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主体作用,依托结对包联、社区“大党委”等载体手段,引导驻镇街单位、辖区企业、社会组织、群团组织等社会各类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推动水、电、气、讯、视和新就业群体、热心群众等下沉为网格“N”力量,利用积分兑换、价值实现等方式强化“参与黏性”,实现全员共治、成果共享。要拓延治理场景。立足本地实际,注重吸纳消化院坝会、党建引领小区治理、数字赋能基层治理等“他山之石”,探索打造更适宜群众参与、更彰显治理实效的应用场景,最大范围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最大程度激发群众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格局。

  

  


原文链接:https://www.12371.gov.cn/Item/659528.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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