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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路修好,他却进了派出所……

发布时间:2024-10-1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年过半百的周某为带领乡亲致富,投资300多万元种桑树养蚕,却因平整山路面临牢狱之灾。山东省兰陵县检察院严把证据关,依法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情节,认为可以对周某不予行政处罚。

  周某系兰陵县“四雁人才”中的头雁人才,曾在江苏省射阳县学习养蚕技术,具有丰富的养蚕经验,也是村里第一合作社成员。为了带动乡亲致富,周某打算承包村南的荒山种桑树养蚕。当时上山的通道只有一条崎岖的小路,周围全是灌木丛,给桑树浇水极不便利,周某计划着自己修条路。

  周某将自己的想法告知村委会后,得到大力支持。2020年9月7日,村委会和周某签订承包协议。同时,周某以其所在合作社的名义向乡政府提交建设生产路报备表,获乡政府同意。

  得到许可后,周某雇了一辆挖掘机把小路周围的杂草灌木刨除,平整土地。不久,一条宽敞的山路建成了。正当周某准备大干一场时,兰陵警方却把他传讯到乡派出所……

  周某被告知,其平整道路占用的土地属于林地,在平整的过程中,挖损了部分土地、破坏了林木,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后周某被移送兰陵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4年6月19日对周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根据办案规定,检察机关刑事部门要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对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检察机关依法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书;对不符合行政处罚条件的,依法终结审查。

  兰陵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经审查认为,周某的行为确实具有违法性,其在修路过程中破坏林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4条的规定,要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该案中,周某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民,在已取得乡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基于对乡政府的信赖修路,主观上并无过错;而且在案发之后,周某立马进行了补植复绿,现在树苗均已成活,违法后果已消除。基于以上事实,兰陵县检察院认为,可以对周某不予行政处罚。

  为听取各方意见,7月8日,该院邀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各方表达了对周某作为乡村振兴带头人,修路养蚕带领村民致富行为的认可,认为周某主观上并无过错,虽有违法行为但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恢复土地原状,补种了树木。经讨论,大家一致同意不再对周某进行行政处罚。听到大家的意见,周某激动地掩面而泣:“案子到了今天,俺听到这样的公道话,俺又相信政府了!”2024年8月22日,兰陵县检察院作出终结此案的决定。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沂水县沂城街道西朱家庄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刘文玲对该案办理成效给予肯定。她说,周某在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下,认为仅获得乡政府同意即可平整山路,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检察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考量各个因素情节,通过公开听证,听取行政机关及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深入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要求,注重对农业农村农民等重点民生领域的保护,从法理情相统一的角度对案件作出决定,真正实现了以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目标。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09/t20240930_16659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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