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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绣花针帮人止疼?一人因犯非法行医罪被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4-10-1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用绣花针把病人皮挑起来

  拿刀片把皮割破

  再用两只手的拇指挤破口、放点血……

  这样的止疼疗法您敢尝试吗?

  近日,经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杨某因犯非法行医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情回顾

  家住如东县的金某从他人处听说杨某会祖传的“挑针”中医疗法,对治疗疼痛很有效果,于是主动联系杨某,并预约其到家中进行诊疗。杨某为了能赚点钱补贴家用,在明知自己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且曾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下,仍携带网购的部分医用材料前往金某家中为其进行“挑针”治疗。随后,杨某对闻讯而来的村民缪某、张某进行了同样的治疗。此外,杨某还在自己家中为村民袁某治疗。

  据了解,所谓的“挑针”治疗,就是先在疼痛部位注射麻醉药,用缝衣针把患者皮肤挑起来,用手术刀片将皮肤割开,用手挤压破皮处,挤出黄白色颗粒,再用双氧水在挑针的地方进行擦拭消毒,最后用消炎软膏涂抹创口处。

  2024年3月,如皋市公安局在工作中排查发现,杨某因非法行医多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仍继续进行非法诊疗活动。2024年6月28日,公安机关以杨某涉嫌非法行医罪移送如皋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杨某曾经3次因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024年3月7日至3月8日,杨某又先后2次在如皋、如东等地,采用对疼痛部位打麻药后用缝衣针、刀片挑破皮肤的方法,给金某、缪某等4人进行“挑针”治疗,并收取诊疗费用共计人民币3700元。

  2024年7月9日,如皋市检察院以杨某涉嫌非法行医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一、什么是非法行医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的情形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2.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3.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4.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非法行医有哪些表现形式?

  1.非医务人员私设诊所,如在临时租借的场所,挂牌或不挂牌非法行医;

  2.非医疗机构超服务范围进行治疗活动,如一些不具有医疗机构资格的美容院擅自开展医学美容手术;

  3.利用仪器或技能开展非法治疗活动;

  4.利用非法行医的手段,推销新产品。

  五、非法行医的危害有哪些?

  1.从事非法行医的人员无合法资质,因误诊、漏诊导致病情加重甚至死亡;

  2.使用的药品无正当来源,存在假药、劣药、过期药,或者用非药品冒充药品,不仅无疗效还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

  3.使用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4.就医环境恶劣,消毒条件差,易造成交叉感染;

  5.造成伤害后难以维权。

  【检察官提醒】

  远离非法行医,维护生命安全。消费者要仔细甄别,选择正规的医疗机构就诊,查看诊疗人员的资格证书,不要因为宣传广告或他人评价而盲目选择。如遇非法行医或其他违法行为,可及时向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机关等举报,如权利被侵害也可通过诉讼等手段维权。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09/t20240925_16628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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