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文物保护遇上私有产权……
发布时间:2024-10-16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以前我们这条老街上一排排房子都是这样的木石结构吊脚楼,后来大伙儿纷纷拆了盖新房,只有这栋留了下来。现在你们把它修好了,我们过路更安心,小时候的记忆也能留得更久一些……”日前,湖北省建始县检察院检察官来到长梁镇开展“回头看”时,村民柏爷爷拉着检察官的手,感慨不已。
省级文物沦为破败老屋
柏爷爷口中留存下来的房屋就是湖北省立第一小学旧址,建成于1937年,是土家族、苗族石木结构建筑的典型代表,也是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抗日战争爆发后,1938年武汉沦陷,湖北省立第一小学西迁长梁,屋主袁纯一将老宅无偿借给湖北省立第一小学办学。
外墙粉化剥落,门窗破损,内部大量木质构件腐朽脱落……2022年,建始县检察院对全县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摸排走访时,发现湖北省立第一小学旧址被长期侵蚀,存在损毁风险。而且,该旧址紧邻公路、民居,其粉化张裂的外墙和腐朽损坏的木质构件极易伤人。
作为抗日战争时期的文化遗存,湖北省立第一小学旧址为何会变为一座几近坍塌、破败不堪的老屋?原来,它属于私产,2011年原产权人尹中华准备将其拆除重建,袁纯一后人得知后买下了它,却无力修缮维护。
湖北省立第一小学旧址见证了抗日战争时期血与火的历史,是不可复制的历史文化资源。虽然房屋的所有权属于私人,但蕴含的文化属于社会公共财产。为此,建始县检察院依法进行公益诉讼立案。
谁来修缮私有产权文物
调查取证后,建始县检察院于2023年6月向该县文化和旅游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让旧址保护落到实处。
为跟进整改情况,2023年9月,检察官再次前往湖北省立第一小学旧址进行实地调查。该县文化和旅游局收到建议后开展了文物消防安全与执法巡查,但该旧址仍未得到有效修缮保护,且由于屋顶漏雨渗水问题愈加严重,损害还在加剧。该院马上委托第三方鉴定公司对旧址建筑进行结构安全鉴定。经现场评估,旧址建筑物安全性等级被评定为D级(危险),损毁灭失风险较高。
2023年11月,建始县检察院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该县文化和旅游局及时履行对湖北省立第一小学旧址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
庭审中,建始县文化和旅游局坚称,湖北省立第一小学旧址是私有产权文物保护单位,产权人是修缮的具体责任人。而且,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其已经对旧址采取文物安全巡查等基础性保护管理措施,多次通知文物产权人进行整改,并积极向上级申请立项资金用于维修。
私人产权的不可移动文物,由谁来保护?“不同所有权的文物均应得到国家同等保护,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职责的履行不可因文物所有权属性的差异而厚此薄彼。”检察官表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政府应当给予帮助,县文化和旅游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况且,涉案旧址经专业鉴定确认为危房,县文化和旅游局现有的保护措施不符合“保护优先、抢救第一”的文物保护基本原则。
2023年12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旧址变回本来模样
判决生效后,建始县检察院持续跟进该县文化和旅游局的履职情况。今年初,该县文化和旅游局申请到了专项资金,用于修缮湖北省立第一小学旧址。
“文物修缮工程应在‘整旧如旧’的原则下进行,最大限度保护文物本体原有的历史信息。”今年4月,建始县检察院与该县文化和旅游局召开圆桌会议,商讨修缮方案,一致认为要尽可能保持旧址原貌,确保修复工作不破坏其历史价值。
随着修缮工程实施,旧址外观、内部楼板以及门窗都已完成修缮,旧址慢慢变回了本来模样。
“修缮完毕不是文物保护的终点,我们将与县文化和旅游局共同协调当地村委、‘益心为公’志愿者、产权人来加强对旧址的日常监管,做实对其长效保护。”检察官表示。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0/t20241010_16673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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